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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工廠補辦登記之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92年5月 更新日期:92年5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基勝 編號:A00377

違章工廠與台灣社會如影隨形共存了半世紀,如今依據工廠管理輔導

法,這些違章工廠如未能於政府公告之期限內完成補辦登記程序,將

被迫停業關廠,然而時值台灣產業外移嚴重,民間投資大幅縮水,全

體官民正戮力於拚經濟之際,備受矚目與重視。乃有立法委員提案修

正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

俾便違章工廠就地合法。據報載:經濟部、經建會之初步反應雖然是

「樂觀其成」;但是農委會、內政部地政司、內政部營建署卻均持

「保留」的態度。

純就法制沿革經過,以及歷年各種補救措施觀之,於形式上,對於因

法制變革而產生之違章工廠,新舊政府殆皆已竭盡其法制層面之救濟

手段矣。亦即,於總體上而言,洵難謂過去或現行法制有違背法規不

溯及既往原則,或侵害信賴保護原則之處。如果尚有個別案例未能獲

得公平對待者,殆係主管機關未能依照相關法規範之基本精神切實踐

行其職權。因此,理應就其實際狀況予以個別處理,諸如由業者提出

訴願或行政訴訟,各級民意代表(尤其是立法委員)提出質詢,監察

委員亦得提案糾正,督促行政部門積極處置以為救濟。而非於本應普

遍施行之土地使用及環境保護制度上穿牆鑿洞,開設例外規定專予現

存違章工廠使用,絕非補救措施之上策;最正確且最佳之手段應係責

成各主管機關詳審業者之個別情況,輔導違章工廠改正或遷移,俾使

合乎現行法制才是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