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之興革建議
撰成日期:92年6月
更新日期:92年6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趙俊人
編號:A00384
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失業保險摒棄初期的消極的給付,改採積極的鼓勵
就業,以就業保險法定位正式實施,惟這套法律既然繼受於原先的失
業給付實施辦法,當然也承受該辦法之固有架構,對於增加保障、再
就業的鼓勵及擴大適用範圍,均有不足之處,為使完備就業保險法,
俾符合社會安全設計意旨,特提出以下修法意見供參:(一)擴大保
障的覆蓋面;(二)採實際工資標準收取費率及發放給付;(三)衡
酌現有的失業週數,適度延長給付月數;給付標準應符合最適保障;
(四)增加企業獎助金的誘因,使雇主樂於雇用失業勞工;(五)儘
速實施經驗費率;(六)失業勞工的家計負擔須列入考慮;(七)失
業者於請領失業保險期間應給予醫療補助金;如死亡應給予喪葬津貼
及撫卹金;(八)最高請領年限的適度引進制度內;(九)儘速開辦
失業救助工程,完善整體失業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