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都市計畫擬定程序中的通知與民眾參與機制-兼論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修法課題
撰成日期:92年5月
更新日期:92年5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劉厚連
編號:A00379
都市計畫的分區變更,對於都市居民的權益及其財產權,有非常重大之影響,然目前我國都市計畫擬定的法定過程,有兩個重大的缺點,即為權利人參與機會的未受到保障及參與程度形同虛設問題。本院委員盧秀燕等四十九位委員針對前述問題,乃提案修正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希透過賦予行政機關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之義務的方式,以確保民眾參與的機會並保障其財產權。本研究認為該提案非常符合當前法治國家對人民財產權保障之意旨。而從委員的立法目的,本文則進一步慮及如何在現行都市計畫法制架構不變動的原則下,增加民眾的實質參與課題。本文從行政法的角度及國外法制切入探討,並比較修訂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有關書面通知課題的正反意見,提出綜合的評估與建議略為:
一、一般法治國家基於人權的保護,無不承認在行政決定作成之前,讓權利可能將受到不利影響的當事人陳述意見,是其最起碼也最重要的程序權利。故支持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取代目前公告方式的修法方向。
二、從本案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通知的性質觀之,該書面通知採發信主義較能兼顧權利保障及行政效率與成本的衡平考量。
三、具體的修正建議
(一)建議在立法說明中,揭示該書面通知係為保障利害關係人知的義務,允由行政機關依據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住址為通知,主管機關將該書面資料交付郵政機關投遞時即視為已完成通知。
(二)建議修正增加「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外,應賦予「主管機關答覆民眾意見及都市計畫委員會裁處後的說明之法義務」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