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保險詐欺論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修正
撰成日期:92年6月
更新日期:92年6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彭定民
編號:A00386
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是適用法律所遵循的規則,保險
法對於民法而言,應具優先適用性,但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是否排除民
法第九十二條之適用,即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而保險人之契約
解除權存續期間已過,保險人得否行使撤銷權?由於惡意要保人常據
此賭它個兩年以詐取保險金,爰有必要探討。
本文的第一個部分係陳述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條文,其次就其在保險實
務上保險詐欺導致的問題作一說明,並就其爭議之實際應用如行政上
的解釋與司法上的判決,以及學說上正反意見分別臚列對照,最後建
議循立法之方式,即修正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解決之,以明確的立法來
遏止保險詐欺的不良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