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冷戰結束蘇聯解體後,各國對保護營業秘密之課題,更因東西方自
政治軍事對抗轉為在經濟發展上相互競爭而益顯重視。在激烈經濟對
抗中企業為搶食本土甚至國外市場大餅無所不用其極,在在助長產業
間諜興起。由於產業間諜案件在工商業大國層出不窮,不僅使得商業
行為日趨複雜化,無形中亦危及企業或國家競爭力。影響所及造成極
大經濟損失,使各國紛紛檢討相關法律是否有所疏漏。如美國國會在
一九九六年通過「經濟間諜法案」〈The 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對侵害營業秘密者處以嚴厲刑責。以各國現行法制而
言,美國乃唯一制定專法規範經濟間諜行為國家。在大陸法系國家,
如歐陸之德、法、瑞士等或以不正競爭防止法或以刑法規範營業秘密
侵害行為,特別是對產業間諜課以刑罰。而日本亦基於產業間諜案件
頻生,在今(2003)年五月修正不正競爭防止法相關規定,改變長久
以來認為不應採刑罰規範之立場。
至於我國對營業秘密之保護規定散見於刑法、公平交易法及八十五年
公布施行之營業秘密法等。自美國經濟間諜法通過後,我國亦出現應
對類似行為加以規範之呼聲,其中行政院早在八十七年即曾針對刑法
第三一七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提出修正案,並送立法院
審議,惟未獲回應。本屆(第五屆)第二會期行政院則參考美國經濟
間諜法相關條文納入「科技保護法」草案,另亦有委員提案將類似內
容列為營業秘密法規範範疇。由此顯見此一議題實備受矚目。
因我國產業情況,未似美德法日等國複雜,參酌其等相關法規難以適
用情形,我似無特別需要針對與外國有關之產業間諜行為加以規範,
但對游走企業間之產業間諜行為則有規範必要性。至於其立法位置,
本文認為除因與科技保護法立法目的不符,非屬適當外,其他如公平
交易法、刑法或營業秘密法等相關法規均屬適宜,惟皆應進行修法。
若以產業間諜行為基於不正競爭目的、以侵害他企業之財產法益而
言,又以公平交易法規範最為妥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