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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不動產證券化立法制度之研析-從日本經驗評析我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 撰成日期:92年1月 更新日期:92年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游千慧 編號:A00348

我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的內容主要是參考美國及日本的制度。

由於國內不動產市場遭逢與日本不動產市場相類似的困境,且同屬大

陸法系國家,實有必要借重日本不動產證券化之法制經驗,以使我國

不動產證券化法令規範更趨完備且符合我國國情與實際需要。本文針

對目前我們建構不動產證券化市場所衍生的相關問題,詳加描述我國

立法內容及各界爭議之論點,其中再分別介紹日本的制度及因應之

道,並藉由對台灣與日本暨美國與日本之差異處分析,探討日本經驗

帶給我國發展不動產證券化市場之啟示,最後提出數點建議供參: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與「不動產資產信託」應分別立法。

二、[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應納入「特殊目的公司」制度。

三、信託門檻應斟酌調降。

四、初期宜仍以「封閉型基金」為主,而開放型的設立應依市場需

求,不應做太多限制。

五、[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應明定允許發行不同種類之受益證券

六、[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應強制規定每年必須將盈餘分配予受益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