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不動產證券化立法制度之研析-從日本經驗評析我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
撰成日期:92年1月
更新日期:92年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游千慧
編號:A00348
我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的內容主要是參考美國及日本的制度。
由於國內不動產市場遭逢與日本不動產市場相類似的困境,且同屬大
陸法系國家,實有必要借重日本不動產證券化之法制經驗,以使我國
不動產證券化法令規範更趨完備且符合我國國情與實際需要。本文針
對目前我們建構不動產證券化市場所衍生的相關問題,詳加描述我國
立法內容及各界爭議之論點,其中再分別介紹日本的制度及因應之
道,並藉由對台灣與日本暨美國與日本之差異處分析,探討日本經驗
帶給我國發展不動產證券化市場之啟示,最後提出數點建議供參: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與「不動產資產信託」應分別立法。
二、[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應納入「特殊目的公司」制度。
三、信託門檻應斟酌調降。
四、初期宜仍以「封閉型基金」為主,而開放型的設立應依市場需
求,不應做太多限制。
五、[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應明定允許發行不同種類之受益證券
六、[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應強制規定每年必須將盈餘分配予受益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