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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販管理立法相關背景與立法政策之探討 撰成日期:92年9月 更新日期:92年9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輝嘉 編號:A00397

攤販是台灣自清代以來的一種古老的商業經營方式,是當時台灣貧窮

人家的一種謀生出路,也是無業貧民的臨時出路,或貧農出售自己農

產、補充家計收入的途徑。隨著時間的流逝,攤販行業並未隨著經濟

或都市化的發展減少或消失,而聚集在都市和社區的眾多攤販,已產

生嚴重的負面影響,而被稱為「都市之瘤」或「都市之癌」。

在攤販管理有關的法律方面,雖然民國78年曾修正通過商業登記

法,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授權省(市)政府訂定攤販登記與管理規

則,並配合提供第三十七條之罰則,以利攤販之管理。由於行政院鑑

於大小攤販仍處處可見,爰制定「攤販管理條例草案」專法及刪除、

修正前述商業登記法中有關攤販管理部分。「攤販管理條例草案」雖

未完成立法程序,商業登記法之修正草案卻已於民國88年三讀通過,

使得攤販管理更須依賴省(市)之攤販管理規則,以及其他法律之相

關規定。

目前有關攤販管理的立法方面,已有立法委員提出「攤業經營管

理條例草案」及「攤販條例草案」,而行政院相關之草案則仍由該院

處理修訂中,尚未送立法院。為有助未來法案之審查,本報告謹蒐集

整理攤販產業之發展現況資料、攤販管理政策之演變、與攤販管理有

關之法律、攤販管理立法經過與重點、其他國家攤販管理制度簡介及

攤販管理體制等資料供參考。最後並提出下列建議意見,祈有助建立

更完善之我國的攤販管理制度。

一、攤販之範圍:設攤之行為樣式繁多,其行為雖同是銷售貨物或提

供勞務,但有的是設攤買或收取別人的物品,有的並不在攤位上提供

服務。再鑑於商業登記法第四條之規定,家庭農、林、漁、牧業者並

非屬攤販。而農民亦可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將其農產品直接零售。基於照顧農民或弱勢族群之角度,並避免將來

法律執行之困擾,可考慮於攤販條例中明確規定此類設攤不屬於該條

例中之攤販。

二、健全攤販管理公司制度:建議可參考外國建立健全之攤販管理公

司制度,作為攤販的第一線管理、協調與輔導者,政府再同時監督攤

販管理公司的運作與攤販是否有違法行為,形成對攤販的雙重管理。

三、攤販營業許可證應分類管理:目前及將來之一般性攤販營業中,

有一大部分非屬社會弱勢者,如都適用同一套管理輔導政策,攤販政

策照顧弱勢者的功能將喪失或減弱,為維持攤販政策照顧社會弱勢的

功能,對於一般性攤販營業許可證似有必要予以分類管理。

四、其他建議事項則包括:攤販之安置、輔導、轉業問題、現行非依

法設立之攤販集中區的處理、及各級政府、社團法人、農、漁會或合

作社,未來舉辦或提供場地舉辦含有攤販販賣區之活動時,自宜配合

嚴格把關避免讓無攤販許可證或稅籍編號之業者進入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