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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大法官任命制度之探討 撰成日期:92年9月 更新日期:92年9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王朝清 編號:A00401

依憲法第七十八條及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規定,大法官職司解

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

事項,為我國憲政體制的守護者。

在當前政黨對峙衝突嚴重的狀況下,大法官應本諸憲法超出黨派的立

場維護民主憲政,是故,大法官的任命過程中要儘量避免政治力,尤

其是政黨力量的介入;總統要在這個前提下提名,而立法委員也應該

跳脫政黨的限制來行使同意權。

現行大法官的任命制度,由於欠缺一套明確、周延的提名審查機制,

遂造成今日朝野政黨間的政治角力,不僅無法對大法官的神聖職位進

行嚴格把關,有效率的完成審查任命,甚且構成對大法官被提名人人

格尊嚴的羞辱、傷害,影響國家維護司法權可長可久良制的建立。是

以,朝野各黨理當拋棄政治鬥爭的圖謀算計,共同致力於樹立一套健

全的審查機制,以確實發揮立法院為國「甄審人才」的功能,維護大

法官超出黨派的獨立性與崇高性,俾使我國的憲政制度順利成長與發

展。因此,本文將從大法官之提名、大法官同意權之行使、大法官任

命制度之變革,以及本次大法官被提名人背景綜合分析,進而提出檢

討與建議,冀求建立一套可長可久之大法官提名審查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