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在大陸暴發而引起全球流行的「非典型肺炎」,經WHO
定名為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簡稱SARS。我國稱之
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病原體是一新變種的冠狀病毒,經荷
蘭動物實驗證實後,WHO於2003年4月16日將其正式命名為「SARS病
毒」。
至今(2003)年7月15日止,各國通報之總病例數有8,437例、死亡
813例。其中以大陸病例數5,327例、死亡348例為最高;香港1,755例
病例、死亡298例居次;我國病例數有671例,84例致死居第3;加拿
大病例數有250例,死亡38例居第4;新加坡病例數有206例,死亡32
例居第5。
SARS症狀類似一般感冒,主要是發燒和咳嗽。經近距離接觸污染物或
飛沫傳染。感染發病出現發燒症狀3天內傳染力最強。目前尚無疫苗
或有效治療藥物或療法。儘早確認SARS病例及隔離患者並採行量體
溫、勤洗手和戴口罩是最好的防疫辦法。
SARS是新興傳染病,各國對SARS之防治,以美、英、日、法、俄羅
斯、越南等國家之警覺性最好。我國從「台灣SARS防疫三零」淪為疫
情最嚴重的第3名,可能與行政管理疏忽有關。
SARS肆虐期間,民間各行各業均受到SARS殘害。朝野協商通過的「嚴
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主要在於提供暫時性紓
困,惟其亦可依災害防救法相關條文給予處置。有關防治SARS之法
源,在我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平交易法、刑法、醫師法等相關法規,
足能提供各項因應措施之法律依據。
綜合建議如次:1.設置離島或山地偏遠地區病患空中後送之直昇機救
護機隊。2.政府應密切注意WHO發布之各項疫情訊息,並同步引用WHO
之規定。3.政府在醫院評鑑時應注意「醫院感染控制」問題,以防醫
院感染引發社區感染。4.政府應評估公立醫院採行醫事人員「遇缺不
補」及醫院「公辦民營」政策對防疫醫護人員士氣之影響。5.建議修
正傳染病防治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災害
防救法第二條等部分條文。6.建議「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
困暫行條例」施行至93年12月31日時即予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