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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立法立法可行性之研究 撰成日期:92年9月 更新日期:92年9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曾明發 編號:A00398

民國93年3月20日即將進行我國總統大選,許多人都在關注,政黨是

否會動用行政資源助選,而造成行政不中立,因此公務人員行政中立

問題遂再度浮出檯面,受到各方的矚目。回顧過去,考試院曾研擬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於83年12月30日函請本院審議,當時本

院委員提出之版本尚有四種之多,可見朝野重視程度。只可惜,該法

案雖經本院委員會多次開會審查完畢,將法案定名為「政治中立法草

案」,但卻因朝野協商無共識,無法完成立法程序,終依「屆期不連

續」規定,不予繼續審議,誠屬可惜。政黨輪替後,民進黨首度執

政,正由考試院針對社會變遷重新檢討法案立法之可行性,案經銓敘

部召開多次會議討論後,已提考試院本(92)年5月22日通過,惟尚

未再函送本院審議。本文研究之目的,主要在探討如何建立行政中立

法制問題,緣於我國政黨政治發展已稍具雛形,為期政黨公平競爭,

以促進國家進步繁榮,維持一個中立的文官制度確有需要。惟基於中

國傳統文化特殊,現階段欲達到文官中立之目標,捨法制別無他途,

是以,建立一個文官中立法制,恐是當務之急。茲綜合本研究提出以

下幾項結論與建議,供本院委員未來審議相關法案時之參考:

一、行政中立有立法的必要性與可能性

二、行政中立適用範圍宜擴大而有區別

三、行政中立限制行政活動範圍宜明確可行

四、行政中立法律之處罰可採刑事罰以收遏阻之效

行政中立法制係政治改革的重大工程,攸關我國政黨政治之公平競爭

及文官制度之安定,允宜及早建立,惟「徒法不足以自行」,最重要

的還是各政黨精英要有共識,有長遠眼光、有寬廣心胸,為國家百年

大計及長治久安設想,才能落實成功,否則執政黨要動用行政資源做

不公平競爭,豈是法律所能完全規範,因此「自律」甚至比「法律」

更為重要,而這正是國家社會進步、國民素質提高的一種表徵,也是

我國邁向已開發國家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值得國人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