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職金制度問題評析
撰成日期:92年11月
更新日期:92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曾明發
編號:A00410
依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
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本條例自修正條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六個
月後失其效力。」之後,本院於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增訂第十九條第四
項規定:「本條例施行期限,經本院同意,得再延長一年。」之彈性
條款。該條例之施行期限,前經考試院三次與行政院會銜函請本院同
意,延長至本(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於期限將至,考試
院為免政務人員之退職失其依據,日前院會通過將與行政院會銜函本
院同意再延長一年,不料,卻遭到網友抨擊,並到處散佈建議本院委
員阻止該分贓案通過,銓敘部對此問題雖已提出澄清,惟事件似未平
息,本文試就爭議問題提出簡要評析意見,俾供本院委員審查相關法
案時參考。
本文研究發現,政務人員退職制度有其時代背景,然我國政黨政治快
速發展,未來政黨輪替已是常態,過去政務人員退職金制度服務兩年
即可領取退休金,且將曾任軍公教人員年資併計至政務人員年資計算
退職金,確屬不合理,且建立政務人員退職金制度之時空背景現已不
復存在,應是功成身退的時候。惟以我國政黨政治發展未臻成熟,部
分政黨人才培養不足,如無政務人員退職金制度,可能影響政務人才
之延攬,因此不宜輕言廢止政務人員退職制度,而應朝向改革方向,
使制度更趨合理。爰綜合提出建議意見,一併供委員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