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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金制度問題評析 撰成日期:92年11月 更新日期:92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曾明發 編號:A00410

依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

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本條例自修正條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六個

月後失其效力。」之後,本院於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增訂第十九條第四

項規定:「本條例施行期限,經本院同意,得再延長一年。」之彈性

條款。該條例之施行期限,前經考試院三次與行政院會銜函請本院同

意,延長至本(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於期限將至,考試

院為免政務人員之退職失其依據,日前院會通過將與行政院會銜函本

院同意再延長一年,不料,卻遭到網友抨擊,並到處散佈建議本院委

員阻止該分贓案通過,銓敘部對此問題雖已提出澄清,惟事件似未平

息,本文試就爭議問題提出簡要評析意見,俾供本院委員審查相關法

案時參考。

本文研究發現,政務人員退職制度有其時代背景,然我國政黨政治快

速發展,未來政黨輪替已是常態,過去政務人員退職金制度服務兩年

即可領取退休金,且將曾任軍公教人員年資併計至政務人員年資計算

退職金,確屬不合理,且建立政務人員退職金制度之時空背景現已不

復存在,應是功成身退的時候。惟以我國政黨政治發展未臻成熟,部

分政黨人才培養不足,如無政務人員退職金制度,可能影響政務人才

之延攬,因此不宜輕言廢止政務人員退職制度,而應朝向改革方向,

使制度更趨合理。爰綜合提出建議意見,一併供委員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