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我國現行大法官任命制度之探討 撰成日期:92年9月 更新日期:92年9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王朝清 編號:D00003

依憲法第七十八條及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規定,大法官職司

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

散事項,為我國憲政體制的守護者。

在當前政黨對峙衝突嚴重的狀況下,大法官應本諸憲法超出黨派的

立場維護民主憲政,是故,大法官的任命過程中要儘量避免政治力,

尤其是政黨力量的介入;總統要在這個前提下提名,而立法委員也應

該跳脫政黨的限制來行使同意權。

現行大法官的任命制度,由於欠缺一套明確、周延的提名審查機

制,遂造成今日朝野政黨間的政治角力,不僅無法對大法官的神聖職

位進行嚴格把關,有效率的完成審查任命,甚且構成對大法官被提名

人人格尊嚴的羞辱、傷害,影響國家維護司法權可長可久良制的建

立。是以,朝野各黨理當拋棄政治鬥爭的圖謀算計,共同致力於樹立

一套健全的審查機制,以確實發揮立法院為國「甄審人才」的功能,

維護大法官超出黨派的獨立性與崇高性,俾使我國的憲政制度順利成

長與發展。因此,本文將從大法官之提名、大法官同意權之行使、大

法官任命制度之變革,以及本次大法官被提名人背景綜合分析,進而

提出檢討與建議,冀求建立一套可長可久之大法官提名審查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