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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統職位之角色功能及廢除副總統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92年11月 更新日期:92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徐元龍 編號:D00005

我國開國立憲以來,各部憲法都設有副總統一職,除了備繼任及代行

總統職權之外,歷來憲法對於副總統之職權,都未著墨。但從民國36

年的憲法實施以來,歷任副總統似乎並未閒著,有代行總統職權者一

位、繼任總統者三位、兼任行政院院院長者三位,而對於國內事務也

多少盡襄輔總統之功,一般而言,已達到制憲者設置副總統以備穩定

政局及貫徹政策之目的,其正面作用或已掩蓋一、二位副總統曾與總

統發生齟齬所產生的副作用。薩孟武所提,總統若無實權,何必設置

此盲腸;總統若有實權,有可能引起副總統覬覦大位之心。觀諸國民

政府遷台以來的憲政發展,薩氏所言的負面現象,則並未發生。

至於實施民主憲政的國家,是否必要設副總統一職?眾說紛紜。

趨向內閣制國家,實權在內閣總理,總統為虛位,其不必要設副總統

固不待論。趨向於總統制或雙首制的國家,於歐洲及後共產國家,幾

乎都不設副總統,但為顧及政局安定及貫徹民主憲政,在憲法上詳列

代理順位。不管國會議長或總理代理總統職權都是暫時的,必須在憲

法規定的時間內補選總統。而暫代期間,由於代理者與總統之資格條

件及民意基礎顯非相當,因此,部分國家即對代理者作若干職權上之

限制。而設有副總統的國家,其副總統所需具備之資格條件及民意基

礎與總統相同,一旦繼位,即完全繼承總統職權。

我國如果考慮廢除憲法上副總統一職,參酌各國憲法成例,如循

增補憲法增修條文一途進行,所需增補者略有:

(一)凍結憲法有關副總統的規定,例如第二十七、三十、四十五、

四十六、四十七、四十九、五十、一百等條文中有關副總統之規定。

(二)刪除憲法增修條文第一、二、四條有關副總統的規定。

(三)修正規定總統缺位之第一順位代理人、代理順序、需否設代理

權限、總統補選期限及程序。此外,如立法院院長代理總統,代理期

間是否仍具立法院院長身分?或由立法院副院長代理立法院院長?如

行政院院長代理總統,代理期間是否仍具行政院院長身分?或由行政

院副院長代理行政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