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總統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提出修憲(或制憲)之議題,舉凡
國會席次調整、立委任期四年並與總統任期一致、募兵制、十八歲具
有投票權、土地增值稅改制等皆為相關之議題。其中土地增值稅制度
係規定於憲法第十三章第三節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此為土地增值
稅制度最上位階之法令依據。因此,土地增值稅之改制及存廢事涉憲
法層次及整體稅制之重大變革,本報告特參考外國憲法例,整理各界
意見,並研提相關意見。探討重點如下:
一、憲法例:於世界各國中,現行憲法層級的條文中並無有關課徵土
地增值稅或類似稅捐之條文,僅部分國家於法律層級中有規範課徵土
地增值稅或類似稅負之法律。
二、主張入憲之觀點:各界支持土地增值稅入憲之觀點係本著我國憲
法乃基於「三民主義」之立國根本,其中「民生主義」「漲價歸公」
為基本國策之精神之一,土地增值稅制度為此精神之表現。若自憲法
中刪除土地增值稅制度,恐有成為「二民主義」之虞,此為各界主張
維持現制之主要理由。
三、主張調整之觀點:基於「漲價歸公未因土地增值稅度而公平實
現」、「平均地權之階段性政策任務業已完成」、「目前僅有土地增
值稅為憲法稅概念應再予調整」、「土地增值稅制度應伴隨憲法前言
及第一條之基本精神而調整」等觀點與理由,主張土地增值稅制度應
檢討以符合當前社經環境及未來修憲(或制憲)之變動。其次,然若
土地增值稅制度一旦廢除,對整體稅制變動極大,雖當自憲法中除
名,但不等同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而應建立配套措施(如改課土地交
易所得稅),以符合稅負公平原則。
最後,本報告研提評析意見,重點如下:
一、一國的憲法必須符合該國家的特有國情及時代需要,如果仍認同
地漲價歸公是社會所追求的社會公益目標,且在執行上沒有問題,則
似應予以維持。而在憲法中的立國精神不變下,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
定,不宜單獨修法變更。
二、將來修憲的目標,如果是建立在新的立國精神及符合新時代的國
家發展需要上,則所有的基本國策包括土地增值稅制,都可重新檢討
其必要性及可行性,如果檢討結果有較現況更好的制度可以替代,則
土地增值稅制在憲法中的規定,自可依合憲程序予以取消,新的稅制
無需再入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