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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選舉採行絕對多數當選制之研析 撰成日期:92年12月 更新日期:92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王朝清 編號:D00008

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民進黨陳水扁、呂秀蓮這組總統、副總

統候選人,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有關總統選舉之「直選

相對多數制」規定,以百分之三十九點三的得票率勝出,當選為我國

第十任總統、副總統;而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不經立法院

同意逕行任命行政院長,才是真正掌握中央人事與行政大權的行政首

長,行政院長只是聽命於他的幕僚長或執行長而已。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既賦予總統如此大的權力,是否須提高其民意支

持度,以符權力取得的正當性,並提升其整合國會意見的實力與能

力,俾有助於政局的穩定與憲政發展,應為當前「修憲」或「制憲」

諸多議題中,值得探討的一項議題。目前已有立法委員連署提案,將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之總統選制改為「絕對多數制」,並已由

立法院院會交付修憲委員會待審之中。

因此,本文乃從當前中央體制運作實況檢討、總統選舉採行絕對多

數決制或相對多數決制的理由、各國總統直選方式的比較分析及總統

選舉方式對政黨體系的影響等部分予以探討,進而提出建議與結論,

俾供本院委員日後於審議有關總統選舉制度修正之修憲提案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