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選舉採行絕對多數當選制之研析
撰成日期:92年12月
更新日期:92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王朝清
編號:D00008
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民進黨陳水扁、呂秀蓮這組總統、副總
統候選人,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有關總統選舉之「直選
相對多數制」規定,以百分之三十九點三的得票率勝出,當選為我國
第十任總統、副總統;而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不經立法院
同意逕行任命行政院長,才是真正掌握中央人事與行政大權的行政首
長,行政院長只是聽命於他的幕僚長或執行長而已。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既賦予總統如此大的權力,是否須提高其民意支
持度,以符權力取得的正當性,並提升其整合國會意見的實力與能
力,俾有助於政局的穩定與憲政發展,應為當前「修憲」或「制憲」
諸多議題中,值得探討的一項議題。目前已有立法委員連署提案,將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之總統選制改為「絕對多數制」,並已由
立法院院會交付修憲委員會待審之中。
因此,本文乃從當前中央體制運作實況檢討、總統選舉採行絕對多
數決制或相對多數決制的理由、各國總統直選方式的比較分析及總統
選舉方式對政黨體系的影響等部分予以探討,進而提出建議與結論,
俾供本院委員日後於審議有關總統選舉制度修正之修憲提案時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