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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應恢復閣揆任命同意權之研析 撰成日期:92年12月 更新日期:92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楊育純 編號:D00011

各國國會就其他權力部門之重要人事行使同意權,係現代民主憲政國

家之常態。而創設國會同意權行使的制度,不外乎是冀望在總統任命

總理的過程中,經由國會的參與及同意,達到行政立法兩權相互信任

與合作之目的,俾使內閣趨於穩定、施政能夠順遂。

近年來國內政局紛擾不休,行政院與立法院間的爭執更是不斷,因而

有應重新回復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舊制的倡議。歐美各

國三種憲政體制就國會同意權行使之制度運作方面,於內閣制國家,

內閣總理需經國會同意後任命,或由國會選舉產生;總統制的美國憲

法中,美國總統對於聯邦官員兼享提名權及任命權,惟須接受國會參

議院同意權之制衡;而雙首長制的法國第五共和憲法,固然將總理的

選任視為總統的特權,其任命由總統單獨為之即可,事前無須獲得國

會的同意,但由於其憲法中其他具有替代國會同意權制度之條文(例

如政府主動提出信任案要求國會通過)的運作等因素,法國總統對於

總理的任命,仍或多或少地受限於國會內各政黨實力的影響,必須確

信所提名者能獲得半數以上國民議會議員的支持。

在呈現有關立法院應否取回閣揆同意權之正反意見,並考量中、法體

制本質上之差異後,本文建議於憲法中重新恢復立法院針對行政院院

長人選行使同意權之職權,以回歸憲法法理之責任政治及多數統治之

正軌、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原理並匡正不信任投票制度設計之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