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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解散立法院機制入憲背景與相關主張分析 撰成日期:92年12月 更新日期:92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許耿地 編號:D00013

我國憲法原並無解散立法院機制,而係於民國八十六年修憲時入憲的

新制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及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總統行

使此項職權,必須是在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通過後,由

行政院院長呈請,並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始得宣告,係屬於被動解

散權。由於與法國總統的主動解散權,及內閣制國家首相(總理)可

隨時要求解散國會改選不同,部分憲法學者批評此項機制形同虛設,

不易實施。因而有主張未來應朝主動解散權方向修正,亦有主張未來

我國憲政體制如朝總統制方向規劃,解散國會機制可考慮廢除等多元

主張。

由於各種主張,均有其理由與立論基礎,本研究不準備提出應採

何種主張之結論與建議,而將重點放在背景與各種主張之分析,全文

重點可歸納為下列四部分:

一、 我國憲法納入此一機制之背景回顧:分為(一)國發會共

識階段;(二)國、民、新三黨修憲版本草案階段;

(三)六二五共識階段;(四)修憲過程最後協商階段,四個時期來

說明。

二、 贊同與反對現行機制之意見分析:分為民國八十六年修憲

時主張採「被動解散權」理由與主張未來改採「主動解散權」之理由

兩部分來分析。

三、 另一種主張──廢除解散國會機制:分為(一)總統制的

制度設計,無解散國會機制;(二)未來如採總統制,宜有相關配套

兩部分來剖析。

四、 外國立法例:蒐集法國、日本與英國三個國家對解散國會

之相關立法規定,以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