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權行使年齡降低至十八歲之研析
撰成日期:92年12月
更新日期:92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朱蔚菁
編號:D00015
綜觀選舉權之發展歷史,各國加諸公民行使之限制不一而足,年齡限
制即為其一。惟究應以何年齡為界;各該國國情是否適合所定年齡;
變更原定年齡是否牽動龐大修憲、修法工作;及國內民意取向等;在
在為各國決定是否降低選舉權行使年齡時多所考量者。
各界於討論應否降低選舉權行使年齡過程中,或有肯認降低年齡
(1)符合國際趨勢;(2)可因應人口結構改變後之衝擊;(3)足
以反應我國社會實際狀況;(4)可改善選風,提高投票率等表示贊
成者。然亦有基於(1)未滿二十歲者欠缺政治判斷力;(2)年輕人
投票率一向偏低;(3)更應著重培養國人公民教育及正確之政治參
與文化等理由持反對立場者。
目前世界先進民主國家多採十八歲為選舉權行使年齡,日本乃少數迄
今仍維持二十歲者,然事實上,其國內對此議題之討論自一九七○年
代從未歇止。反觀我國雖未如日本討論長達三十餘年,但亦早在八十
一年即因國民大會代表提出「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而廣受矚目。歷
經十餘年醞釀,今日降至十八歲之聲勢似已超越維持原定年齡意見,
而儼然成為主流意見。繼國民黨提出政策性的推動指示之後,執政黨
除表示支持,亦有委員提案修正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此外,朝野
立委並曾為推動「十八歲公民權入憲」召開跨黨派記者會,可見朝野
已獲相當共識。
將選舉權行使年齡降低兩歲固屬當前趨勢,然為達此看似單純之目
的,卻涉及包括法律、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等諸多層面之複雜工
程。其間必須面臨之艱鉅工作首推修憲。而憲法之外,尚須配合修正
與選舉人年齡有關之法律,及民法有關行為能力規定亦有修正之必
要。其次,當選舉人行使投票權年齡下降時,被選舉人之年齡,亦應
比例降低。從而,修正與被選舉人年齡有關之法律亦建議一併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