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警察機關預算統一由中央編列相關問題分析 撰成日期:92年12月 更新日期:92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高明秋 編號:D00016

我國警察制度,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由中

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但省警政及縣警衛之實施,依憲

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則屬

省縣之權限。關於地方警察機關預算,依「警察法」第十六條規定:

「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中央按各該地區情形分別規劃之。前項

警察機關經費,如確屬不足時,得陳請中央補助。」此一現行地方警

察機關預算編製及執行原則,並經八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三0七號解釋釋示有案。

由於長期以來,地方政府經費拮据,無力全額負擔警察機關經費,因

而大多需要中央政府補助,且為貫徹掃除黑金,排除地方黑金力量對

於警察維護治安等工作之影響。八十五年全國治安會議曾決議將「警

察預算統一由中央編列」列為優先推動工作之一,八十六年修憲時,

中國國民黨並曾將「警察預算統一編列」列為十四項共識政策之一,

進行政黨協商,不過,因為種種原因,未能完成修憲程序。本院委員

王幸男等為解決此一問題,於九十一年三月提案增訂「中華民國憲法

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三項,明定地方警察機關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

警察機關統一編列預算支應。

修憲增訂「警察機關預算統一由中央編列」議題,涉及「憲法」所定

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之根本問題,牽涉廣泛,為集中議題分析,本專

題僅以警察制度為核心,從憲法、警察法、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

分法等規定,探討地方警察機關組織、人事及預算等運作現況,附帶

述及地方消防機關預算編列問題,並舉例敘述外國警察制度,分析正

反意見,以提供本院委員審議上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