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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健康增進法」之簡介 撰成日期:92年10月 更新日期:92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郁強 編號:K00062

加拿大學者Marc Lalonde在1975年提出四個決定疾病和死亡的因素—

不健康的生活型態、環境污染、遺傳和不足的醫療照顧,其中生活型

態占50%(參見圖一)。Lalonde強調醫療照護只是健康的決定因素之

一,不但批判了當時以「醫療照護」為主宰的健康政策,而且將環

境、行為和影響健康的諸多社會因素,如失業、住宅、貧窮、文化等

導入健康政策的考量。

圖一、罹患疾病的四大要因 (資料來源:Japan Wellness

Foundation)

Lalonde的視角帶動世界衛生組織(WHO)一連串的「新運動、新

宣言」,諸如阿木拉圖宣言(Alma Ata Declaration)、渥太華宣言

(Ottawa Declaration)及阿得雷德宣言(Adelaide

Declaration)。然而認識「健康促進」 的歷史變革 ,不在於宣讀

「WHO會議宣言」,而是深入瞭解包含意識型態、文化、知識、市

場和國家運作機轉等之演變,才能真正觸及各大宣言的意涵和影響

力 。

正當歐美各國相繼推動健康促進之際,我國卻仍致力於籌建醫療網。

遲至1989年,當時的衛生署署長施純仁發表「臺灣地區人口突破兩千

萬時的省思」,才正式揭開健康促進運動的序幕。署長在致國人公開

信中提出「健康是你的權利,保健是你的義務」的口號,呼籲國民改

變「有病才求醫」的觀念,主動力行保健義務,以達均健目標。

檢討我國的「健康促進」政策,除起步較晚外,還有兩個重要的缺

失 :第一是缺少政治意願—健康促進不僅是科技問題,更涉及資源

的重新分配,強調保健優於治療,因此政治意願對健康促進的推動十

分重要;第二是受美國影響而偏重個人責任—強調個人責任的結果

是,常發生「責怪受害者」 的現象。有關「缺少政治意願」部分,

因涉及資源的重新分配,可藉由立法方式解決,然而法律只是政策的

一部分、是最低的要求,不能企望以立法解決一切問題,所以在「偏

重個人責任」部分,應從努力營造健康環境著手。

澳洲於1995年通過健康促進法(Health Promotion Act);鄰近的亞

洲國家中,韓國於2002年1月修訂的「國民健康增進法」於2003年7月

施行,日本亦於今年(2003年)5月1日開始施行「健康增進法」 ,

這些法案的相關規定散見於我國「菸害防制法」、「口腔健康法」及

「癌症防治法」中。本文希望藉著對日本「健康增進法」的介紹,提

供我國「社區健康營造」計畫 蛻變為國家法制,並整合相關的「菸

害防制法」、「口腔健康法」、「癌症防治法」成為綜合性法案之參

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