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兼任行政首長之憲制研析
撰成日期:93年2月
更新日期:93年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賈北松
編號:D00019
我國現行憲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本條常
被引為我國憲政體制偏於總統制之重要根據。值茲舉國討論修憲課題
之際,本文著眼於現行憲法第七十五條之憲制功能與價值,及有無修
正之空間。
關於是否允許立法委員兼任官吏,目前各界似均未見明確之修正主張
與對立之爭議。唯內閣制國家行政首長是否必然由國會議員兼任?反
之,總統制國家國會議員是否必然不得兼任行政首長?在我國憲制架
構下,是否應容許立法委員兼任官吏?而兼任行政首長對於國家憲政
體制之利弊得失如何?如容許國會議員兼任行政首長,其兼任之範圍
與屬性如何界定?相應之配套制度應予注意考量者為何?均得因對此
議題之思考,進而對國會之運作與改革,形成另一層面之反省空間,
並對於通盤檢討、設計國家憲政體制之定位與運作,具有提示與省思
之功能。本文爰以我國立法委員得否兼任行政院長或各部會首長為主
題,分析其憲政理論,並輔以各主要先進代表性國家之憲政先例與實
務為說明,並對如果採行兼任制,必須充分考量之國會、政黨等之運
作配套措施與影響,提供比較法與可能性之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