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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入憲及以公投行使國家主權與其拋棄、讓渡議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93年2月 更新日期:93年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王吉次 編號:D00020

我國憲法自民國八十年開始歷經六次修憲,將準內閣制修正為準雙首

長制,在一黨長期執政與總統威權的掌控下,中央政府體制的運作尚

能順利進行。但是政黨輪替之後,立法院內朝小野大的席次結構並未

改變,尤其未能依照雙首長制的原則,由立法院內多數黨組閣或是經

由政黨協商組成聯合內閣,而由少數的政府強行運作,造成立法院內

朝野政黨的激烈鬥爭,導致國內政局的不安,影響政府施政的績效,

引起人民對國家信心的危機。論者均謂必須再進行修憲,將中央政府

體制予以明確定位,才能改進目前政治混亂的局面。加上自去年

(92)初以來對「公民投票」立法的激盪,使公投是否入憲的議題,

也成為政黨和輿論議論的焦點。

「公民投票法」雖然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院完成

立法程序,但是行政院隨即對其中部分條文認為有窒礙難行之處,經

總統核可於十二月十二日移請立法院覆議,結果為立法院於十二月十

九日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應即接受,總統亦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公佈

實施。但是朝野各方仍然餘波蕩漾,爭論並未平息。首先執政黨委員

要進行連署聲請釋憲,而在野的國民黨也主張要推動修憲,將公投入

憲。可見公投與修憲、入憲的關係非常密切,也就是說公投入憲必須

經過修憲才能竟其功。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及增修條文第一

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只有立法院有憲法修正案之提案權,因此為使

將來對於憲法修正案中有關公投入憲之內容有更周延討論,爰撰擬本

報告供委員參考。

本報告分七個部分,第一部分,前言,對於本議題作簡要的背景說

明;第二部分,說明公投之法律位階;第三部分,分析公投入憲之法

理基礎;第四部分,說明公投入憲之必要性;第五部分,探討以公投

行使國家主權與其拋棄、讓渡之意義與性質;第六部分,釐清行使國

家主權與其拋棄、讓渡國家主權之公投是否需要入憲、立法?第七部

分,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