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併案審查之勞工退休金條例草
案,除行政院版外尚有本院各委員9個連署提案,總計10案,而於92
年12月31日於本院第五屆第四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中,沈委員富
雄等6人臨時又提出一個修正動議,躍為本次會議審查的主要版本,
初審結果由原先的三制並行的退休制度改為個人帳戶制與年金保險二
制,結果引起外界支持確定給付制的團體注意,致衍生變更制度的爭
議。本文擬就各爭議事項,剖析、檢討個人帳戶退休計劃實施之應可
注意事項,並提出建議修改方向,以供委員審議法案之參考。
勞工退休新制由目前的確定給付制改為個人帳戶退休計劃並非不可
行,但個人帳戶退休計劃之初期規劃工程比起採取確定給付退休制度
來得繁複及龐大,因為個人帳戶退休計劃本身就是一個儲蓄性的投資
計劃,政府的配套措施如果沒有建構完善,恐會引起未來經辦之困
難。本文認為個人帳戶退休計劃之建構,應符合以下各點:(一)參
加人之協力,養老保險計畫應有健全的企業;並由企業和職工共同協
商。(二)財源,即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依據個人生產及勞動貢獻
繳費;在准許的的個人帳戶計劃中雇主繳費應當享有免稅待遇,職工
享有免稅或延稅的優遇。(三)管理模式,實行長期積累和市場化運
營,帳戶資產歸於受益人所有,投資風險也由受益人承擔。(四)經
辦機構,應成立個人帳戶監理委員會、帳戶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
等;經辦機構依法或依據合約對帳戶資產的投資風險分擔責任。
(五)政府角色,對基金實施嚴格的監督管理,以確保繳費者和受益
人的期待利益。(六)養老金支付,即一次性支付或購買年金,完全
由受益人於領取退休金時加以選擇或轉換。檢視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
擬往個人帳戶退休計劃之審議結果,似有欠缺。
爰於本文提出以下具體建議,(一)應再加重國家責任,國家應確保
個人帳戶之行政管理費用合理;降低個人風險;參與者必須有一定的
投資選擇權利;金融機構不得對參與人要求額外的費用及對所有帳戶
系統的運行做出高效率與公平的承諾。(二)實施退休基金私人化,
將私人的退休金制度歸予私人金融機構去經營,而國家僅負責維持金
融市場的穩定。(三)提撥率應符對等原則,基於稅式公平,勞雇均
應強制提撥費率;或取消免稅規定,以避免遭致兩端免稅之質疑。
(四)賦予勞工有多元選擇退休給付之權利,有利退休勞工老後生活
規劃。(五)立法明訂雇主僅負擔一次退休金給付責任,杜絕勞工有
領取二次退休給付機會,以符勞基法的最大誠信原則,並免雇主做出
超額負擔之承諾。(六)發行認可債券,解決新舊年資合併問題。
(七)賦予勞工可以提前領取個人帳戶資金的權利,對於個人帳戶內
已積累過多的資金,應准許在一定的條件內可以提出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