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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政體制五權改三權之探討國外相關制度、正反意見研析 撰成日期:93年3月 更新日期:93年3月1日 作者:曾明發 編號:D00021

我國現行憲法,是依據 國父孫中山先生提出的獨特創見所建立。也

就是在歐美實施「三權分立」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外,增加

考試權、監察權兩權,成為「五權分立」的憲政體制。雖然現行憲法

與中山先生的「五權憲法」有相當大的差異性,但憲政機關的五院係

依據中山先生的學說建立,則無庸置疑。政黨首次輪替後,陳水扁總

統於施政白皮書即提出未來憲政改革的願景,要「實施三權分立、總

統制」,在野國親兩黨主席也希望朝「三權分立、權責相符的總統

制」方向,朝野對此似已取得初步共識。惟因各界仍有不同意見,有

待進一步溝通協調,俾化解不必要的誤解。再者我國如實施三權分立

制,現有考試權及監察權如何歸併,允有參考國外做法的必要,爰就

三權分立國家相關制度加以引介,俾一併供委員參考。茲綜合探討,

獲得以下發現:

一、考試權方面:實施三權分立國家,不論憲政體制是總統制或內閣

制,其考試權都是在行政權底下行使。綜合而言,幾個民主先進國家

人事機構體制係朝向「混合制」與「部內制」發展。

二、監察權方面:外國三權分立國家監察權並無獨立成一權,而是多

歸屬立法權範圍,其中彈劾權都由國會行使,但彈劾對象僅限於總

統、政務人員、法官等大吏及國會議員,不及於常任公務人員;相當

於我國的糾舉權及糾正權多由國會或地方議會設置的監察使行使;審

計權並非全歸屬於立法權管轄,亦有屬於準司法組織或獨立於三權之

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