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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公務人員以考績晉升荐任職務設限爭議之研析 撰成日期:92年9月 更新日期:92年9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郭冬瑞 編號:A00396

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底,立法院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再

度開啟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荐任的管道,使委任人員得以經由考績及訓

練晉升荐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由於此修正案改變了我國長久以來的

文官制度,主管機關與立法委員展開漫長的論辯,引發了諸多爭議,

各界亦甚為重視。而此修正案的通過,凸顯二種意涵,一為委任公務

人員增加晉升機會,並提供荐任職務多元甄補的模式。二為正式打開

缺口,埋下繼續放寬的種子。

果不其然,民國八十六年九月起,委任公務人員藉著參加升荐任

官等訓練機會,開始集體建議刪除「僅能擔任荐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

為限」的規定,希望放寬至荐任第九職等。主管機關又重新面臨抉

擇,許多立法委員亦受到請託壓力,提案、質詢不斷。民國九十一

年,關鍵的一次修正案,雖因政黨協商未能達成共識,功敗垂成,惟

並未澆熄渠等繼續爭取的決心。

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林岱樺委員為反映民情,並瞭解政府相關單位

對本問題的看法,於本院辦理「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

案」公聽會,並於五月廿八日領銜提案,希望修法放寬至荐任第八職

等,以漸進方式放寬職等之限制。

由於放寬委任人員依考績晉升荐任職等限制,涉及渠等權益,也影響

很多荐任人員升遷機會,係政府整體文官制度的重大變革。而且放寬

至荐任八職等或九職等,已含蓋大部分基層及中央部會重要職缺,影

響層面甚大。爰就發展過程、各界看法、各國相關情況,並就有關問

題探討分析,提供意見,以供委員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