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研擬「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於本(92)年
9月18日函送本院審議。將取消任職二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自願退
休加發五個基數退休金之規定(簡稱「五五專案」)。由於取消「五
五專案」之立法政策,涉及部分公教人員信賴保護問題,如何妥善處
理,方不致產生不良影響,允有加以評析之必要。
本研究探討發現,考試院廢止「五五專案」所提之「過渡規定」,僅
對極少數改制日之前已任職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者之信賴利益加
以保護,且無過渡期間條款,完全忽略部分改制時已滿五十一歲即將
五十五歲而決定選擇「五五專案」退休者的信賴利益,顯然欠缺改革
之合理性與可行性,且與大法官第525號對信賴利益保護之解釋意旨
及憲法權利保護之比例原則不符,確有再通盤考量之必要。茲綜合研
析,提出以下建議意見,俾供委員審查法案時參考:
一、建議考試院縝密規劃提出整體改革方案以及配套措施,並廣為宣
導以獲得公教人員之認同與諒解,避免不時提出片段式改革,弄得公
教人員人心不安、情緒浮躁,無心於公務或教學,也增加改革之阻
力。
二、為期公教人員退休金權利一致,建議本修正案俟「學校教職員退
休條例修正草案」送本院後再併同審議。
三、本修正案涉及公教人員退休權益與信賴保護問題,建請本院委員
會審查前舉辦多次公聽會,俾集思廣益廣泛聽取公教人員及各界聲
音,作為審查之參考。
四、本修正草案明定於93年1月1日施行,事實上有困難且缺乏立法彈
性,建議將施行日期授權由考試院定之,俾能充分溝通取得共識。
五、為兼顧部分既有制度人員之信賴利益,使制度改革更為合理可
行,避免引發擠退風潮,謹針對考試院廢止「五五專案」所提過渡規
定,提出兩個修正建議方案,俾供參採:
(方案一):建議參考本法修正案降低退休人員所得替代率條款之過
渡期間規定,增加廢止「五五專案」之過渡期間五年,俾擴大信賴保
護對象至改制時已年滿五十一歲至五十四歲之關係密切者,使其於年
滿五十五歲退休時,亦能適用原規定加發五個基數退休金。
(方案二):同方案一,增加廢止「五五專案」之過渡期間五年,擴
大信賴保護對象至改制時已年滿五十一歲至五十四歲之關係密切者,
但信賴保護程度按年齡高低逐年遞減一個基數,俾減輕該等人員之痛
苦感與權利被剝奪感,使改制在漸進中完成,並符合憲法權利保障之
比例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