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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釋「不課徵」與「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差異 撰成日期:93年3月 更新日期:93年3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游千慧 編號:K00081

現行土地稅法與平均地權條例中均存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機

制,但並無清楚的定義,而「不課徵」與「免徵」兩者大異其趣,兩

者之涵義各不相同,一般民眾容易混淆,而有所誤解。「免徵」土地

增值稅,係指除去出賣人(前手)持有期間增值稅應負擔之部份,換

言之,就是直接免掉土地增值稅,和後手買受人沒有關係。至於「不

課徵」土地增值稅,仍可再細分為「得申請不課徵」與「不課徵」兩

種情況,原則上無論是「得申請不課徵」或「不課徵」以後都仍需課

徵的,換言之,以後這些出賣人的稅都仍需要由後手負擔,所以不課

徵會影響到後手的稅負問題,係屬一種稅負寄存的概念。本文首先介

紹目前兩者規定之適用情形,進而闡述兩者之差異,最後研提建議供

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