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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路音樂服務適用著作權補償金制度可行性之研析 撰成日期:93年4月 更新日期:93年4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朱蔚菁 編號:A00425

數位內容所帶來的龐大商機及潛力使P2P(Peer to Peer)網站業者

前撲後繼投入市場,但因個人電腦普及率上昇與快速增加,使私人重

製傳輸未經授權之音樂檔案情況日益嚴重,而相關法律卻未即時提供

解決方案,使唱片業者獲益日漸萎縮。自八十六年國內音樂銷售市場

到達最高峰一百餘億後,即逐年開始發生負成長,至九十年底,國內

音樂銷售市場已衰退百分之五十,僅餘五十餘億,九十一年更僅剩四

十億。其中主要威脅除來自於盜版CD、卡帶之銷售外,隨後Kuro及

EzPeer等P2P網站配合寬頻普及,使網路使用者可輕易透過網際網路

下載、交換MP3檔案,產生降低購買意願情形,亦影響音樂銷售市

場。

面對龐大經濟利益,唱片業者不放棄打擊線上音樂之非法利用行為,

如持續透過大規模的遊說及訴訟。只不過令其負責並不能使此類網站

消失,至於網路音樂使用者因P2P軟體帶來之各項利益,更不可能輕

易不予利用。為平衡各方權益,本屆第四會期有委員提案增訂著作權

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期藉「著作權補償金制度」解決相關爭議。

然而針對網路傳輸造成之種種問題,美國著作權局所採因應方案最為

進步,亦即對利用網路播放音樂,採諮商及仲裁方式,訂定網路播放

音樂之費率。若就國際趨勢而言,亦非僅限一種方式,但試圖透過著

作權補償金制度以視為強制授權方式使網站經營合法化,則可能因該

制度非適用網路音樂服務之類型,強硬套用則嫌粗糙輕率而徒生爭

議,凡此由各界所提意見可知並無共識。按其內容大致可分為三類:

一、 贊成但持保留意見:基於以下原因

(一)有助平衡著作權人與網路使用者間的緊張關係,惟對相關爭議解

決治標不治本。

(二)著作權補償金為未來實施方向,但目前暫不宜實施。

二、 贊成:基於以下原因

(一)可增加所得分配數額。(二)可防止產業陷入獨占或寡占。

三、反對:基於以下原因

(一)補償金制度僅適用硬體設備而非網路傳輸內容。(二)不符國際規

範。(三)違反著作權法增訂之公開傳輸權規定。

惟綜觀各該意見,本文認為網路音樂服務藉徵收著作權補償金之方式

合法化,似已逸脫各國立法範疇,實施層面勢必遇到各種困難外,從

而雖可納入考量方向,但目前卻暫不宜實施。為解決目前網路音樂服

務業面臨困境,建議:

一、 透過合意授權方式運作

網路音樂服務在歷經多年摸索後已建立起一套收費制度,亦不啻宣告

網路服務邁向收費機制之時代已然來臨。而此種透過音樂著作人與仲

介機構,以合意授權方式提供使用者所需各種著作物,才係符合社會

公平正義之正常利用方式。

二、成立網路音樂著作權管理團體集體授權

建立一套健全之網路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並強化著作權利用爭

議解決機制之功能,以促使我國網路音樂著作利用環境合理化,則未

嘗不是奠定引進著作權補償金制度之堅固礎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