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內容所帶來的龐大商機及潛力使P2P(Peer to Peer)網站業者
前撲後繼投入市場,但因個人電腦普及率上昇與快速增加,使私人重
製傳輸未經授權之音樂檔案情況日益嚴重,而相關法律卻未即時提供
解決方案,使唱片業者獲益日漸萎縮。自八十六年國內音樂銷售市場
到達最高峰一百餘億後,即逐年開始發生負成長,至九十年底,國內
音樂銷售市場已衰退百分之五十,僅餘五十餘億,九十一年更僅剩四
十億。其中主要威脅除來自於盜版CD、卡帶之銷售外,隨後Kuro及
EzPeer等P2P網站配合寬頻普及,使網路使用者可輕易透過網際網路
下載、交換MP3檔案,產生降低購買意願情形,亦影響音樂銷售市
場。
面對龐大經濟利益,唱片業者不放棄打擊線上音樂之非法利用行為,
如持續透過大規模的遊說及訴訟。只不過令其負責並不能使此類網站
消失,至於網路音樂使用者因P2P軟體帶來之各項利益,更不可能輕
易不予利用。為平衡各方權益,本屆第四會期有委員提案增訂著作權
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期藉「著作權補償金制度」解決相關爭議。
然而針對網路傳輸造成之種種問題,美國著作權局所採因應方案最為
進步,亦即對利用網路播放音樂,採諮商及仲裁方式,訂定網路播放
音樂之費率。若就國際趨勢而言,亦非僅限一種方式,但試圖透過著
作權補償金制度以視為強制授權方式使網站經營合法化,則可能因該
制度非適用網路音樂服務之類型,強硬套用則嫌粗糙輕率而徒生爭
議,凡此由各界所提意見可知並無共識。按其內容大致可分為三類:
一、 贊成但持保留意見:基於以下原因
(一)有助平衡著作權人與網路使用者間的緊張關係,惟對相關爭議解
決治標不治本。
(二)著作權補償金為未來實施方向,但目前暫不宜實施。
二、 贊成:基於以下原因
(一)可增加所得分配數額。(二)可防止產業陷入獨占或寡占。
三、反對:基於以下原因
(一)補償金制度僅適用硬體設備而非網路傳輸內容。(二)不符國際規
範。(三)違反著作權法增訂之公開傳輸權規定。
惟綜觀各該意見,本文認為網路音樂服務藉徵收著作權補償金之方式
合法化,似已逸脫各國立法範疇,實施層面勢必遇到各種困難外,從
而雖可納入考量方向,但目前卻暫不宜實施。為解決目前網路音樂服
務業面臨困境,建議:
一、 透過合意授權方式運作
網路音樂服務在歷經多年摸索後已建立起一套收費制度,亦不啻宣告
網路服務邁向收費機制之時代已然來臨。而此種透過音樂著作人與仲
介機構,以合意授權方式提供使用者所需各種著作物,才係符合社會
公平正義之正常利用方式。
二、成立網路音樂著作權管理團體集體授權
建立一套健全之網路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並強化著作權利用爭
議解決機制之功能,以促使我國網路音樂著作利用環境合理化,則未
嘗不是奠定引進著作權補償金制度之堅固礎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