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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提高承攬限額之探討 撰成日期:93年5月 更新日期:93年5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蘇坤華 編號:K00091

「營造業法」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修正公布實施,「營造業法施行細

則」也已草擬中,但是母法實施半年以來卻發現許多爭議,如甲、

乙、丙三級營造業所聘任之技師是否需分級訂定不同年資;專任工程

人員既已定義為技師是否需依照技師法請領執業執照;以及最近爭議

頗多之土木包工業承攬限額等等問題一一浮現。不同單位之意見充斥

在合理與不合理之間,實有待施行細則加以補強。

營造業法第六條營造業分綜合營造、專業營造及土木包工業。第二十

三條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

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前項承攬造價限額之計算

方式,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承攬總價之認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由第六條觀之,土木包工業已正式列為營造

業。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曾經為營造業承攬工程限額、工程規模及

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等問題,邀集相關單位開會討論,會中對土木

包工業承攬工程限額及工程規模,發生劇烈爭議,迄今討論仍毫無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