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包工業提高承攬限額之探討
撰成日期:93年5月
更新日期:93年5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蘇坤華
編號:K00091
「營造業法」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修正公布實施,「營造業法施行細
則」也已草擬中,但是母法實施半年以來卻發現許多爭議,如甲、
乙、丙三級營造業所聘任之技師是否需分級訂定不同年資;專任工程
人員既已定義為技師是否需依照技師法請領執業執照;以及最近爭議
頗多之土木包工業承攬限額等等問題一一浮現。不同單位之意見充斥
在合理與不合理之間,實有待施行細則加以補強。
營造業法第六條營造業分綜合營造、專業營造及土木包工業。第二十
三條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
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前項承攬造價限額之計算
方式,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承攬總價之認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由第六條觀之,土木包工業已正式列為營造
業。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曾經為營造業承攬工程限額、工程規模及
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等問題,邀集相關單位開會討論,會中對土木
包工業承攬工程限額及工程規模,發生劇烈爭議,迄今討論仍毫無結
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