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地課稅的減免優惠規定,一直是政府推動農業政策之主要的政
策工具之一,而此一賦稅工具之運用,亦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所普遍採
用。而隨著社會、經濟環境背景的變遷,農地政策近年來也有些調
整,因而農業發展條例、土地稅法及遺產贈與稅法中有關農業用地的
稅賦的減免規定也隨之多次重新的修正,避免了過去以假農民、人頭
購買農地所產生了複雜法律問題,及農地違規使用當時要課以土地增
值稅等不合理的現象,而隨著農地管地不管人的農地政策,對於土地
增值稅的免徵,也改為得申請不課徵,這些修法是否已致周延?又目
前農地賦稅的優惠與減免措施,是否與農地政策目標的達成具合理的
關聯性,及是否有違賦稅公平的原則,是農業政策擬定中所需重新思
考的課題。
本研究試對農業發展條例歷次修正的政策目的及實施過程進行探討,
並檢討現行農地持有稅、土地增值稅、遺產稅及贈與稅等相關課稅條
文的妥適性,咸認田賦的停徵已無意義應廢除並改課地價稅,同時農
地移轉的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方式應有更合理的考量,以及遺產贈與稅
中有關違規追繳在執行上有困難應予取消等三個主要結論。並建議修
訂農業發展條例相關法律條文之方向芻議如次:
一、持有稅的改進
短期措施方面宜先取消部分稅負減免的適用範圍。長期目標為依據新
的國土計畫法有關農業發展政策的趨勢,取消不合時宜的田賦課徵制
度,逐步改課地價稅,對於地價稅稅率優惠則應配合農地管理的政
策,提供不同的優惠稅率的獎勵措施。
二、改進農地移轉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二項合併修訂為「作為農業使用之農
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及作農業使用之耕地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
十四條規定移轉與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
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符合公平。
三、遺產稅與贈與稅部分
取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有關農地繼承人、受贈人五年內未繼
續為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第一項及第二項中)之規定。改
為「於再移轉、贈與或遺贈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贈與稅或遺產稅」
以為懲罰,當能較合理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