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稅金增額融資(TIF)制度應用於解決我國公共設施財源籌措之立法方向探討
撰成日期:92年11月
更新日期:92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游千慧 劉厚連
編號:A00411
公共設施的興建是政府確保都市發展及維繫居民生活品質的重要工作
之一。而公共設施的興設又多屬於地方政府的權責,在我國地方政府
財政短絀及財政自給率偏低的情況下,許多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的取
得及興設一再延宕,除了影響到都市公共設施的服務水準外,也使公
共設施保留地的地主飽受權利無限期受限的損害疑慮,亟待尋求其他
的財政籌措工具,以解困境。
鑑於美國各州實施多年的「稅金增額融資」(Tax Increment
Financing,TIF)制度,已成為各地方政府重要的財源籌措之工具,
該制度是透過特定地區未來財產稅金增額作為地區建設的財源,其實
施結果除了舒緩了地方政府建設財源短絀的壓力外,也達到了改善都
市生活環境及吸引外來投資的目標。本文認為該制度引進作為我國都
市建設財源的籌措方式之參考。然不同國家制度的引進,需要長時間
的研究,以期找出不同制度間可順利轉換之平台,此並非本文所能完
成,因此,以下所列之意見,是一拋磚引玉之功用,期能引發行政部
門及學界的討論。本文初步建議如后:
一、成立專法明訂TIF計畫的提出、實施範圍劃定的原則、財務規劃
書的審定、財產增益的評估、增益財產稅負的依附與負擔情形、公聽
會的舉辦與民眾參與、計畫審核機構的組成及審核程序及計畫的實施
與監督機制等相關規定。
二、修訂「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將TIF制度下所新增「地方
建設稅金增額融資」納入直轄市及縣(市)稅。
三、修訂地方稅法通則,賦予地方政府得實施TIF制度的法源依據。
四、修訂公共債務法,明定實施TIF制度所發行公債不屬一般公債性
質,排除現行公債法在發行上限之限制。
五、修訂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新增TIF實施地區在計畫實施期
間,其新增的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的課取方式及稅收的歸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