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種社會權之中,勞動基本權受到特別的重視,現實資本主義社會
中,經濟、社會居於弱勢的勞工,能藉團結實力,站在與資方對等的
交涉地位上,實現實質的契約自由原則,獲得合乎人性尊嚴的最基本
權利。民主國家對於教師勞動三權之行使與限制,或因國情不同而有
不同規範,有些主張只有團結權,而對於協商權與爭議權則持反對的
態度;但也有認為公共部門的員工,不論是公務人員或教師,都應享
有基本的勞動三權。在國際公約、近代憲政上,結社自由在人權體系
上的位置,具有獨特的意義,這種集體表現的自由,同時具備「民主
基本權」之性質,必須受到充分保障。我國受制於傳統尊師重道觀念
之影響,對教師角色認知與對勞工身份的刻板印象,導致社會普遍對
教師勞動三權議題持保守態度,關於教師組織工會、賦予罷工權亦遭
遇極大的反對;政府對於教師組織工會的態度,一直將罷工將影響學
生的受教權,所以對於勞動三法、教師法修正草案中,雖然稍有部分
開放與較為進步的修法方向與條文規定,但對最核心的教師組織工
會、罷工權還是抱持保留與冷處理的態度,明顯違反世界主要先進國
家之立法趨勢。本文僅針對教師擁有罷工權之相關問題加以研析,並
提出可行途徑:
一、主要問題如下:(一)工會法與教師法的過度限制;(二)罷工
主體與行業的限制違反國際潮流;(三)教師角色定位多元,權利賦
予不確定;(四)政府相關主管機關認知不一,社會共識不足;
(五)教師申訴與行政訴訟緩不濟急;(六)勞工訴訟與仲裁程序緩
慢,缺乏法律正義;(七)學生受教育權利相對剝奪問題。
二、研析意見與具體建議如下:(一)制定符合國際公約之法律規
範,重新檢討《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第八條決議保留之必要
性;(二)勞動三法與教師法的修正方向;(三)教師勞動權益相關
法規的修法方向;(四)維護教師專業與工會雙元性,轉型為工會化
或實質工會;(五)罷工權是教師爭取權益的最終手段原則;(六)
罷工權的對等性與冷卻期的合理規範;(七)維持最低授課運轉需求
與無可爭議的專業倫理道德;(八)罷工權與受教權取得平衡,並賦
予家長擁有教育選擇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