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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加入WTO對教育服務業之影響評估──兼論私立學校法修正方向 撰成日期:91年11月 更新日期:91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吳老德 陳寶珠 編號:A00328

歷經將近十二年冗長而艱辛的談判過程,二○○二年我國終於加入

WTO,成為第一四四個會員,這是我國在經貿發展中非常重要的里程

碑,但對教育產業亦帶來前所未有的衝擊,包括:開放外國人來台設

立高中、職以上技職院校或高等教育機構、遠距教學、短期補習班、

留學仲介服務等方面的直接影響,更要的是對整體民眾素質與國際競

爭力的問題,各種合縱連橫關係將逐漸興起,國內外教育機構合併或

聯盟趨勢益加頻繁,從而展現更明顯的國際化與自由化特徵。面對此

一全球化潮流,我國教育服務業必須有更完善的政策與法制因應,以

期提昇整體教育的競爭力與永續發展。推動我國私立學校法的修法工

作已是刻不容緩,有鑑於此,立法院院法制局於本(91)年八月二十

九日舉辦「我國加入WTO後私立學校法修正方向」座談會,邀請產官

學研各界專家學者代表共同研商,獲得與會各專家學者之精闢見解與

寶貴結論。

本研究以WTO規範為基礎,參考教育部、經濟部國貿局的官方文獻,

以及教育部的私立學校法修正草案內容架構與修法說帖,並就本院立

法委員邇來提案修正私立學校法條文內容,參酌日本與美國對私立學

校規範與運作特質,綜合提出建議事項,供作修法之參考:

1.提高私校發展之自主性,大幅放寬法規限制,給予更大且多元發

展、自治空間,政府干預採列舉主義,讓納稅人享有公平的受教權與

自由興學的基本權利,以利公平競爭與生存。

2.設校法人董事會應依「私立學校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

定遴聘校長,並依規定執行董事會職權,設校法人之專任董事長、董

事與其董事會顧問因執行職務得酌支酬勞,並將項目明列於董事會組

織章程,預算編列於法人組織年度預算。

3.朝向「一法人多學校」之政策規劃,設校法人開放其辦理各級各類

私立學校或數個同級私立學校;設校法人依法得合併其他私立學校,

辦理二個以上或多個私立學校,讓設校法人董事會、監察人與其所轄

數個私立學校校務行政權責之間,應予劃分。

4.訂定合併、停辦、解散、清算之專章,並明訂設校法人解散清算

後,其剩餘財產歸屬之規定。對私立學校轉型、整併、調整組織、解

散等賦予法源,明訂校產與師生安排之規範。例如學校停辦、合併、

解散、清算開始前,本於教職員工聘雇契約所應支付之薪資、資遣

費,與普通債權相比,有最優先受清償權。

5.董事會組織與運作透明化,加強董事會必要之監督,適度提高教育

專業董事名額,並規範其資格;以及釐清董事會與學校校務行政之權

責分際,校長遴聘與校長地位與權責應界定清楚。

6.強調私校的公共性,推動學校法人制度,私校設立、改名或升格應

採門檻制,通過最低標準要求即可通過,並鼓勵社區興學,充分與地

區產業結合,以利於就業與競爭。

7.符合WTO教育市場開放原則,放寬外國人來台設校之限制,新增外

國學校來台設立分校之法源,增訂兩岸可相互設校開班,兩岸人民可

相互前往對岸選擇就讀學校,以及儘速承認大陸學歷採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