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將近十二年冗長而艱辛的談判過程,二○○二年我國終於加入
WTO,成為第一四四個會員,這是我國在經貿發展中非常重要的里程
碑,但對教育產業亦帶來前所未有的衝擊,包括:開放外國人來台設
立高中、職以上技職院校或高等教育機構、遠距教學、短期補習班、
留學仲介服務等方面的直接影響,更要的是對整體民眾素質與國際競
爭力的問題,各種合縱連橫關係將逐漸興起,國內外教育機構合併或
聯盟趨勢益加頻繁,從而展現更明顯的國際化與自由化特徵。面對此
一全球化潮流,我國教育服務業必須有更完善的政策與法制因應,以
期提昇整體教育的競爭力與永續發展。推動我國私立學校法的修法工
作已是刻不容緩,有鑑於此,立法院院法制局於本(91)年八月二十
九日舉辦「我國加入WTO後私立學校法修正方向」座談會,邀請產官
學研各界專家學者代表共同研商,獲得與會各專家學者之精闢見解與
寶貴結論。
本研究以WTO規範為基礎,參考教育部、經濟部國貿局的官方文獻,
以及教育部的私立學校法修正草案內容架構與修法說帖,並就本院立
法委員邇來提案修正私立學校法條文內容,參酌日本與美國對私立學
校規範與運作特質,綜合提出建議事項,供作修法之參考:
1.提高私校發展之自主性,大幅放寬法規限制,給予更大且多元發
展、自治空間,政府干預採列舉主義,讓納稅人享有公平的受教權與
自由興學的基本權利,以利公平競爭與生存。
2.設校法人董事會應依「私立學校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
定遴聘校長,並依規定執行董事會職權,設校法人之專任董事長、董
事與其董事會顧問因執行職務得酌支酬勞,並將項目明列於董事會組
織章程,預算編列於法人組織年度預算。
3.朝向「一法人多學校」之政策規劃,設校法人開放其辦理各級各類
私立學校或數個同級私立學校;設校法人依法得合併其他私立學校,
辦理二個以上或多個私立學校,讓設校法人董事會、監察人與其所轄
數個私立學校校務行政權責之間,應予劃分。
4.訂定合併、停辦、解散、清算之專章,並明訂設校法人解散清算
後,其剩餘財產歸屬之規定。對私立學校轉型、整併、調整組織、解
散等賦予法源,明訂校產與師生安排之規範。例如學校停辦、合併、
解散、清算開始前,本於教職員工聘雇契約所應支付之薪資、資遣
費,與普通債權相比,有最優先受清償權。
5.董事會組織與運作透明化,加強董事會必要之監督,適度提高教育
專業董事名額,並規範其資格;以及釐清董事會與學校校務行政之權
責分際,校長遴聘與校長地位與權責應界定清楚。
6.強調私校的公共性,推動學校法人制度,私校設立、改名或升格應
採門檻制,通過最低標準要求即可通過,並鼓勵社區興學,充分與地
區產業結合,以利於就業與競爭。
7.符合WTO教育市場開放原則,放寬外國人來台設校之限制,新增外
國學校來台設立分校之法源,增訂兩岸可相互設校開班,兩岸人民可
相互前往對岸選擇就讀學校,以及儘速承認大陸學歷採認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