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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工會法制之比較座談會摘要及紀錄--台商在大陸投資面對大陸工會法應有之對策 撰成日期:92年4月 更新日期:92年4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徐元龍 編號:A00359

台灣的工會法是國民政府在民國十八年所制定。當時的中國處於烽火

不斷,政治動盪,民生凋敝的專制而傳統的農業社會下,主政者在鞏

固政權的考量下,所制定的工會法內容,充滿了統制、限制及指導的

色彩,從例如有關強制入會、組織與結盟的限制及指導工會會務內容

等規定可見一般。國民政府遷台後,於實務運作上,基層或上級工

會,尤其是大型的國營事業工會幹部,幾乎都受執政黨節制。雖然民

國六十四年工會法曾有較大幅度的修正,但主架構維持不變。隨著政

治愈趨民主,經濟愈趨富裕,資本主義工業社會逐漸成型,原來充滿

統制、限制及指導色彩的工會法已與時代變遷衍生的需求有所扞格,

工會呈現更多經濟性的功能,工會的組織及幹部組成已非單一政黨所

能完全節制。因而工會法朝自由化、民主化、多元化方向修正之態勢

漸趨明朗。行政院於九十一年五月送交立法院審議的工會法草案內

容,即朝前述方向大幅修正,但因各界仍在為究應自由化、民主化及

多元化到何種程度而爭論不休,致工會法修正草案迄今未能進入審議

程序。

大陸在中共強調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所實施的仍是統制性工會

政策,在黨領導工會的原則下,工會組織有濃厚的政治屬性,一九五

○、一九九二及二○○一年的工會法都強調中國共產黨在工會組建中

扮演指導性的角色,例如二○○一年新修正的工會法第四條即規定:

「工會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在鄧小平主政後,隨著

經濟的改革開放,新修正的工會法,強調工會參與管理國家、社會、

經濟事務的權利,突顯出工會在政治功能外的經濟與社會功能。並增

強工會「集體協商」及工會可以設置由企業單位支薪之專職幹部的法

律依據、保護工人階級群眾組織工會及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在

新的工會法施行後,大陸台商或將面對籌組工會及集體協議的壓力;

如有工會,將增加撥繳工會經費、支付專職幹部薪資的成本;以及面

對職工藉參與民主管理之名干涉企業經營管理。

兩岸工會法同樣是在一黨獨大或一黨專政下的產物,如與西方工

業先進國家的工會法比較,兩岸的工會法給予工會或勞資雙方的自由

或選擇空間,都顯得有所不足,而因著過去兩岸意識型態的差異,走

社會主義及共產黨一黨專政路線的中國大陸,其工會法比之走資本主

義路線的台灣工會法,更突顯其統制指導的政治色彩。但大陸隨著改

革開放腳步的愈加緊湊,走資路線的愈來愈濃厚,私有企業及外資在

經濟發展上所佔的份量愈來愈重,有關國際勞工公約或工業先進國家

的勞資關係體制,也漸進的滲入相關法令中,工會法也不例外,並在

實務運作上逐漸的體現。

但大陸法制部分呈現了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的現象,各省各地區以及對

內資或外資也出現不同的執法考量。而在大陸各地積極招商,擴大經

濟改革成果的原則下,對投資前及投資後的法令執行力度也有差異。

因此,新的工會法對不同省分或地區的台商,所帶來的衝擊將有所不

同。學者專家一再促請台商正視工會法的內容,做好勞資關係,避免

發生勞資糾紛。並要特別在意在背後支撐工會的共產黨所存在的影響

力。對於勞資爭議調解仲裁後的救濟程序,也要充分了解。而政府站

在輔導台商的立場,除了法令相關資料的提供之外,應蒐集台商適用

大陸工會法及勞動相關法令時,所曾經遭遇的問題個案或可能面對的

難題,加以整合分析後提供台商參考,避免重蹈覆轍。

此外,正當國內在為教師能否組織工會及法制面如何規範而討論

的沸沸揚揚時,這在中共已不是問題,在中共工會法第三條規定下,

教師同樣受到組織工會的保障,不必再經由其他法制規範。該法第三

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

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

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

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此依規定所保障之對象範圍相當廣泛,

值得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