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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防治立法問題之探討 撰成日期:91年9月 更新日期:91年9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原風 編號:A00311

依據2001年世界衛生組織發布資料顯示:2000年全世界死於癌症之人

口,僅次於心臟血管疾病和傳染性疾病。

癌症在我國自1982年起即高居國人十大死因之首;美國自1973年起癌

症不斷增加,在1992年後雖然開始下降,但癌症目前為美國民眾之第

2大死因;加拿大自1991年來癌症亦均居於死因第2位;中國大陸從70

年代以來癌症為死因第2位,日本則自1981年以來,癌症就居於日本

人死因之第1位。

癌症之起因約1%屬於遺傳性疾病,5~10%和遺傳基因病變有關,80%以

上為環境、飲食及生活習慣所造成,而環境中則包括化學性、物理性

及病毒性三種致癌原。

癌症有1/3可以預防,1/3透過早期篩檢可治癒,另外1/3的癌症瀕臨

死亡病患可以透過安寧療護改善生活品質。

為防治癌症,本院前後有前第四屆委員黃明和、賴清德委員、周清玉

委員等各以委員連署提案方式提出「癌症防治法草案」,因屆期不延

續致均未完成立法。另外行政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以台衛字第

○九一○○二一一四二號函請本院審議之「癌症防治法草案」,經本

院第五屆第一會期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

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行政院所提草案,其內容與目前主管機關辦理的「癌症登記、癌症篩

檢、成立癌症防治中心及成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項目相

同,其不同者乃係「癌症防治法草案」訂有罰則,以及現行癌症篩檢

僅篩檢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直腸癌、口腔癌等四種癌症而已。如草

案獲得通過,主管機關將因有法源依據而可編列更多的預算。

癌症防治除需要醫療資源之整合外,尚須中央教育及環保主管機關配

合,因此,本報告對行政院所提草案中之第一、第三、第四、第五、

第六及第十二條提出部分條文修正,並對癌症防治提出建議如下:

一、 政府方面:應該要養成全民正確的健康知識和態度、辦理

全民癌症篩檢及加強全面環境衛生的監控管制。

二、 民眾方面:養成良好環保及飲食生活習慣,定期體檢,避

免致癌因子之產生,並能早期發現早期治療。

三、 醫療機構方面:多從事醫療技術之研發及改進,依據癌症

治療共識,從事對癌症病患的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