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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管理胚胎幹細胞問題之探討 撰成日期:91年11月 更新日期:91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原風 編號:A00334

以立法管理胚胎幹細胞問題之探討

摘要

生物科技興起,幹細胞的研究與應用被認為有利於人類健康及福祉,

並可探索人類或人體的奧秘及取得鉅大經濟利益,並能增進國家競爭

力。為此,已有80個諾貝爾獎得主聯名籲請美國布希總統開放幹細胞

研究,而英國目前已取得世界幹細胞研究之領導地位。

幹細胞為人體中最原始且未分化的細胞,具有無限制分化能力,給予

特定訊息可分化成特定組織細胞或器官;其潛在用途有1.可複製成人

體組織或器官;2.可修補或更新人體組織;3.可作為新藥開發;4.作

為基因療法使用;5.作為基因功能研究;6.癌症研究;7.提供毒理、

藥理研究;8.作為觀察細胞生長、分化之研究。在臨床應用上,可預

防或治療巴金森症、阿茲海默症、脊柱損傷、中風、燒傷、心臟病、

糖尿病、骨關節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數十種疾病,因此給人類帶來

無窮的希望。

幹細胞的研究有摧毀或損壞胚胎,導致「殺人」與「產生複製人」之

疑慮,因而引起社會倫理、優生、法律、宗教及管理方面的爭議。儘

管如此,各國生物科技及醫學界對幹細胞的研究仍然是方興未艾,而

且各國政府對幹細胞研究的規範尺度也存在極大差異,從嚴謹到寬鬆

都有,約可分為四個等級,第一級為絕對禁止研究,第二級規定不得

以受精卵製造新的細胞株,第三級允許研究人工流產或人工生殖遺下

的多餘胚胎,以製造新細胞株,第四級允許為研究目的而製造新的胚

胎。

我國對於胚胎幹細胞研究之管理尚未見有立法規範,目前與之相關的

「臍帶血收集及處理作業規範」以及「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倫理規

範」,其等並未具法律位階。而在「憲法」、「民法」、「刑法」、

「優生保健法及其細則」等與人相關的各種法律條文中亦未加以規

範。因此,居於以下幾點理由,建議本院委員以專案立法方式來從事

我國有關胚胎幹細胞的研究與應用的管理:

1.倫理道德的考量;

2.符合世界潮流;

3.國家生物科技發展的需要;

4.我國對胚胎保護法源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