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國家本於憲法優越原則,使得司法權亦具備正當性,基於憲法規範之基礎,以審查立法權以多數決所決議之法案,正所謂反多數決民主正當性之憲法基礎。基於此一前提,更要清楚認識者,乃三權分立國家此一憲政原理的設計,基本上以法治國原則重要的次原則「權力分立原則」為根本理念,使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運作,權力分立制衡原則固要求所有「憲法所設置之國家權力」均應有其界限,並彼此尊重,亦即要求所有國家權力避免不當干涉其他權力部門核心權力之行使,而設計上五權分立基礎其實源自於三權分立,故即便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再加上考試與監察二權之後,仍應將三權制衡之原理運用到五權分立。
依據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則明定司法院大法官掌理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是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其為無效與統一法令解釋,乃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
在此一前提下,我國所特有之單純憲法疑義解釋制度應該改變,即以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單純憲法疑義解釋制度應予廢止,因為如此寬鬆即可聲請釋憲的法定要件,無疑將使大法官成為憲法導師,斷絕大法官此一釋憲機制在於避免司法機關凌駕於政治機關之上成為太上機關,又若政治機關以司法機關為法律諮詢者,又牽涉到聲請人或機關,甚或是相關機關對於大法官之解釋是否應受拘束之問題,對於大法官解釋之權威無法樹立。再者是,政治機關無法打開的政治問題僵局,無疑是將政治風險的承擔轉嫁到大法官身上,而以大法官作為政治問題的祭品。
其次是對於國家權力機關之共同目標—保障人民權利、尊重人性尊嚴。現行法對於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不服確定終局裁判聲請釋憲之原因固然可能因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命令違憲,但亦有可能因確定終局裁判本身對於法律、命令之適用或不適用之見解違誤,造成裁判違法,對於此種針對裁判違法侵害人民權利之確定終局裁判,目前大法官擴張命令之範圍至裁判所引用之判例或最高法院民、刑庭決議等,然將判例或最高法院民、刑庭決議視為命令無疑是為避免被譏為第四審,因此,斧底抽薪的辦法是採德國法制以增加「法院裁判」為審查標的,增訂於本次修正草案以賦予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