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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90年5月 更新日期:90年5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向立綱 編號:A00203

四月十八日行政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社會、經濟、文

化權利國際公約」,並將送立法院完成公約批准程序,以彰顯政府推

動人權決心。

行政院之舉,實為陳水扁總統於去(八十九)年就職典禮時,宣稱將

促使「國際人權法典國內法化,完成正式台灣人權法典」之具體推動

與實現,本文除對該二公約之內容略加說明外,並對行政院通過該二

公約可能產生一些適宜性、適法性之問題,提出說明並加以研析:

(一)、該二公約我國雖已完成簽署,但已為聯合國所否認,縱經立

法院審議、總統批准,實際仍可能無法完成「送存」之必要要件,故

其是否能稱作已具國際公約國內立法效力,並對國內產生拘束力,仍

存爭議。(二)、在我國爭取送聯合國存放之過程中,可能產生之正

負面效果,如國際文宣之正面意義及中共嚴重抗議之負面影響等。

(三)、行政院亦可另行草擬「台灣人權法典」,並依程序完成立

法。(四)、立法院可秉於監督、建言之立場,提出人權保障之主張

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