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90年5月
更新日期:90年5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向立綱
編號:A00203
四月十八日行政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社會、經濟、文
化權利國際公約」,並將送立法院完成公約批准程序,以彰顯政府推
動人權決心。
行政院之舉,實為陳水扁總統於去(八十九)年就職典禮時,宣稱將
促使「國際人權法典國內法化,完成正式台灣人權法典」之具體推動
與實現,本文除對該二公約之內容略加說明外,並對行政院通過該二
公約可能產生一些適宜性、適法性之問題,提出說明並加以研析:
(一)、該二公約我國雖已完成簽署,但已為聯合國所否認,縱經立
法院審議、總統批准,實際仍可能無法完成「送存」之必要要件,故
其是否能稱作已具國際公約國內立法效力,並對國內產生拘束力,仍
存爭議。(二)、在我國爭取送聯合國存放之過程中,可能產生之正
負面效果,如國際文宣之正面意義及中共嚴重抗議之負面影響等。
(三)、行政院亦可另行草擬「台灣人權法典」,並依程序完成立
法。(四)、立法院可秉於監督、建言之立場,提出人權保障之主張
與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