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司法第二條承認「一人公司」制度正反意見之分析
撰成日期:90年7月
更新日期:90年7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楊育純
編號:A00214
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審議之「公司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擬修正公
司法第二條規定,承認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
以解決實務上常見政府或法人股東再覓六位形式股東之問題,俾利企
業經營之需要。支持引進一人公司制度者,主要係以該制度可以使特
定財產自股東之其他財產分離管理運用,從而避免個人因一次事業經
營之失利而導致個人陷入傾家蕩產,無復翻身境地之結果;持反對立
場者,則以有限責任於一人公司可能遭濫用、公司債權人之權益可能
遭受侵害、或批評此為反乎經濟秩序之企業型態。因此,一人公司准
否真正之關鍵在於有限責任於一人公司是否有正當化之依據。
由於一人公司悖離傳統之公司概念,故若認有引進之必要,勢將面臨
重新構築理論架構之問題,傳統之公司法制亦須注意必要之制度配
合。本文爰以引進「一人公司」制度正反意見之呈現,對我國公司法
制可能帶來之影響及可考慮之配套措施作一說明,用供修法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