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健類食品管理方式之研析
撰成日期:90年5月
更新日期:90年5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原風
編號:A00205
我國政府自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實施「健康食品管理法」以來,一般民
眾、產、官、學等各界有頗多意見。
行政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以台八十九衛字第三二九○五號將
「健康食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送本院審議,經本院第五會
期第六次會議決定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綜觀修正草案
內容,其僅在配合行政程序法在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所為之法律用
語之因應修正,對本法實施後之相關問題並未能有效提出法案之修
正。
為了解決本項富爭議性的問題,本研究蒐集國內產、官、學等各界之
意見並分析比較我國、美國、日本與中國大陸對保健類食品管理之差
異情形。
依據本研究所蒐集之資料分析比較,各國保健類食品名稱、定義各有
不同,用途及目的則大同小異,但產品之管理方式卻因國情而有明顯
的差異。就其「產品數」、「產品功能數」、「申請許可方式」、
「安全性評估」及「罰則」等作比較,可發現各國對於此類產品的管
理明顯的較為寬鬆,但並不影響其國內食品產業的發展。雖然我國政
府主管機關認為「實施健康食品管理法,可嚴懲非法,保障合
法。」,但實際上廠商為了規避本法之管理而採取「不標示」、「直
銷式」方式販賣,這對於未來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此類
產品的國際市場將可能有不利影響。
綜合以上結果,本研究建議我國健康食品管理應採取以下方式
(一)採行美國「膳食補充品」許可方式,業者只須「以申報或申請
安全性認可的方式為之即可」的管理模式。
(二)政府積極輔導食品產業界,以提升產品競爭力。
(三)採取國際互相認證方式,以因應未來進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後之保健類食品通商需要。
(四)獎勵學術機構研發保健類食品配方,供產業界申請製造上市。
(五)修改我國健康食品管理法,達成各國管理方式均衡化。
(六)鼓勵廠商採行企業結盟,以達到企業成效最大化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