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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所轄工業區管理機構移交地方政府之正反意見分析 撰成日期:91年4月 更新日期:91年4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張璠 編號:A00276

台灣地區工業區之開發,自民國四十九年開發基隆六堵工業區以來,

迄今已有逾四十年之開發歷史,對台灣地區工業之發展提供適時、適

量、價廉、及適當區位之有效工業用地供給,在台灣經濟發展過程中

扮演極具關鍵性之角色。

目前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主管的工業區管理機構,分佈於全台灣地區除

新竹市、嘉義市、與澎湖縣以外的二十個直轄市與縣(市),與地方

及產業界的關係密切,既是中央對廠商及地方溝通的橋樑,也是廠商

對地方及中央的溝通橋樑,更是經濟部直接對產業界服務的窗口。過

去以中央為主的權力結構下,管理機構的設置顯示了中央政府對地方

的重視,管理機構的存在也提供了廠商良好的服務,在地方人力經費

均拮据的情形下,並無管轄權之爭議。惟近年地方自主意識高漲,且

民主化選舉制度下,工業區內的廠商員工係重要票倉,而工業區的管

理經費亦日漸不足,而需地方協助事項日多,因此地方遂對管理機構

的存在與隸屬關係提出質疑。而眾所周知的是目前地方財政狀況並未

較以往為佳,地方的選舉衍生的人事變動也常為人所詬病,究竟移交

地方係利多於弊或弊多於利,均有人質疑。

由國外的經驗來看,愈是先進國家,對於工業區的管理愈趨於民營機

制,政府僅扮演投資者、協助者、或仲裁者的角色,主要原因即在於

其了解政府組織型態的管理機構較欠缺靈活性與效率,無法因應快速

的產業環境變遷,因此透過民間機制的引進方可確保服務品質的提昇

與服務效率的快速。而在開發中國家,工業區的管理體制則多傾向於

較多政府功能的介入,其主要原因則在於開發中國家各種法令機制不

完備,一般民間企業也缺乏資金與人才,故需由政府介入提供單一窗

口的服務,方可減少行政障礙,促進國內外投資者的投資意願。

我國目前已晉身開發國家之林,雖然仍有許多制度與觀念仍需改進,

但以我國的民主化程度、國際化程度、民間活力、人才、資金等相關

配合條件,應該是朝向工業區管理民營化的時機。因此展望未來工業

區的管理機構,除應考量移交地方政府的時機外,對於建立管理機構

的自主財源、廠商使用者付費、民營化的管理機制建立、管理機構設

置的必要性也都需一併考量,以為未來工業區管理建立長遠可行之機

制。

因此本研究建議做下列處理:

1.先行於各地方政府成立工業區指導委員會,初期由中央工業主管

機關主導,納入地方政府與廠商,一併參與工業區的管理工作,已確

實了解工業區管理的問題與成因。

2.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應即檢討各工業區管理機構存在之必要性,宜

針對大規模、具特殊性(如石化、基礎工業、…)、具指標性(如科

技工業區)、或配合環保(如有污水處理廠者或海洋放流管制中心)

的方需保留設置管理機構,其餘的應考慮優先解除編定後移交地方政

府接管或納入一般土地使用管制即可。

3.於指導委員會運作一段時間後(約三年),再由中央工業主管機

關協商各地方政府對於各工業區管理機構的移交時程與方式。

4.地方政府應檢討並加強其地方產業服務體系,以建立產業界對於

地方管理之信心。

5.全面檢討工業區管理機構可自主財源,以為民營化的可行性做準

備。

6.各工業區管理機構應先建立利潤中心制度,即使無法自給自足,

亦應就其成本效益加以評估,以提昇服務品質,並將服務成本合理

化。

7.協助建立工業區管理機構法人化機制,以既有的政府財產作為投

入,加以檢討合理的收費方式,最終逐步達成整體管理機構的法人化

或民營化,方可真正達成工業區管理機構之有效管理與服務。

8.法人化的管理機構體制宜將整體工業區管理機構一體處理,以避

免分散設置所產生的人員力量分散、經驗無法傳承、升遷管道的狹

隘、或地方政治力過度介入等問題,以保障既有體制的優點,切實達

成提高工業區服務品質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