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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阿里山小火車翻覆探討災害防救及緊急醫療問題--建議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 撰成日期:92年4月 更新日期:92年4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原風 編號:A00369

阿里山森林小火車,於2003年3月1日下午14時4分由於檢車士未依行

車前規定打開角旋塞致煞車失靈,發生阿里山森林鐵路自1906年開始

建造以來,最為嚴重且震驚中外的小火車翻覆事件,釀成旅客17人死

亡、72人重傷與101人輕傷的慘劇。

小火車翻覆後,相關單位依據「災害防救法」及「緊急醫療救護法」

之規定,動員搶救傷患。但阿里山上缺乏醫院,傷患全需緊急後送醫

療,但後送過程檢傷分類未落實,而救災過程,1架空消隊直昇機因

超載發生迫降解體,傷患更是雪上加霜。針對此事件建議

(一)傷患醫療費用等,應由侵權行為人負擔。

(二)鼓勵財團前往醫療資源缺乏地區闢建醫院,解決當地就醫問

題。

(三)嚴格要求參與救災之直昇機駕駛,直昇機不得超載。

(四)災害現場,傷患後送前應實施檢傷分類。

(五)災害防救以直昇機後送,應排除「空中救護適應症」之規定。

(六)購置緊急醫療救護專用直昇機並劃定直昇機停機處(坪)。

此外建議經由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二條,以達災害防救緊急醫

療救護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