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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機要人員進用制度之探討 撰成日期:90年3月 更新日期:90年3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曾明發 編號:A00189

政府機關公務人員之選拔,依據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本應實行公開

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不得任用。惟「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十一條卻規定:「各機關辦理機要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

限制。前項人員,須與機關長官同進退,並得隨時免職。」因此,各

機關進用機要人員,遂可不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限制。至於那些職

位可進用機要人員,僅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補充規

定,所稱「辦理機要人員」,指擔任機要秘書及監印職務之人員,且

該職務應先報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有案者而言。但仍應以機關

組織法規中所列非主管且非技術性之職稱進用。各機關進用機要人員

之總人數,由銓敘部按機關層次分別規定,但不得超過五人。除此之

外,並無其他有關機要人員進用之法令規定。是以,民國八十九年五

月二十日總統選舉政黨輪替之後,新政府進用大量簡任級機要人員,

乃受到本院委員之高度質疑。本院劉委員光華等三十五人即針對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進用之機要人員李參事個案,提出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一條之一」增修草案;另劉委員光華等五十四

人並同時針對機要人員之通案問題提出另一修正版本(本院議案關係

文書,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印發)。由於本事件涉及目前機要人員進

用之合法性、適當性,以及對法令之認知與執行等問題,確有加以探

討釐清,俾提供委員審查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