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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問題研究 撰成日期:92年10月 更新日期:92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蘇坤華 編號:K00072

長久以來,許多公共工程都由政府機關自行辦理,如內政部營建署、

交通部公路局等單位,皆聘有大量無專業技師證照的工程人員,辦理

工程之設計、監造,引起民間技師相當大的反彈,推動上也發生許多

困難。「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公

布,並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開始施行,有無專業技師證照的問題益趨

嚴重。依據該規則規定,下列各類公共工程,應實施相關技師簽證:

道路運輸工程

軌道運輸工程

機場工程

港灣工程

水庫及蓄水工程

電業設備工程

海岸、河岸整治及水利工程

自來水工程

共同管道工程

下水道工程

焚化廠工程

垃圾掩埋場工程

新市鎮開發工程

工業區開發工程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工程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以上各種工程規模除達政府採購法所稱「巨額金額」或「查核金額」

以上之限制規定外,其設計、監造應交由相關類科技師辦理。簽證規

則第七條規定公共工程應實施簽證之事項,其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自辦之工程,應由其內部依法取得相關類科技師證書之人員簽證外,

其餘均應委託以技師法第六條第一款(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或與其他

技師組成聯合技師事務所)或第二款(受聘於技師顧問機構或組織技

術顧問機構)方式執行業務之技師辦理。

經相關技師公會調查簽證規則實施將近一年以來,各機關學校確實遵

守並將其主管且符合前述各項之公共工程委託技師辦理者僅是少數。

而依據簽證規則取得業務之技師也是寥寥無幾,嚴重影響技師權益。

為維護公共工程品質以及技師權益,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密集拜會相關單位尋求支持本項簽證規則,行政院乃於九十一年十

二月二十日公告「公共工程監造制度改進推動方案」,以顯示政府推

動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制度之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