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問題研究
撰成日期:92年10月
更新日期:92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蘇坤華
編號:K00072
長久以來,許多公共工程都由政府機關自行辦理,如內政部營建署、
交通部公路局等單位,皆聘有大量無專業技師證照的工程人員,辦理
工程之設計、監造,引起民間技師相當大的反彈,推動上也發生許多
困難。「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公
布,並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開始施行,有無專業技師證照的問題益趨
嚴重。依據該規則規定,下列各類公共工程,應實施相關技師簽證:
道路運輸工程
軌道運輸工程
機場工程
港灣工程
水庫及蓄水工程
電業設備工程
海岸、河岸整治及水利工程
自來水工程
共同管道工程
下水道工程
焚化廠工程
垃圾掩埋場工程
新市鎮開發工程
工業區開發工程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工程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以上各種工程規模除達政府採購法所稱「巨額金額」或「查核金額」
以上之限制規定外,其設計、監造應交由相關類科技師辦理。簽證規
則第七條規定公共工程應實施簽證之事項,其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自辦之工程,應由其內部依法取得相關類科技師證書之人員簽證外,
其餘均應委託以技師法第六條第一款(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或與其他
技師組成聯合技師事務所)或第二款(受聘於技師顧問機構或組織技
術顧問機構)方式執行業務之技師辦理。
經相關技師公會調查簽證規則實施將近一年以來,各機關學校確實遵
守並將其主管且符合前述各項之公共工程委託技師辦理者僅是少數。
而依據簽證規則取得業務之技師也是寥寥無幾,嚴重影響技師權益。
為維護公共工程品質以及技師權益,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密集拜會相關單位尋求支持本項簽證規則,行政院乃於九十一年十
二月二十日公告「公共工程監造制度改進推動方案」,以顯示政府推
動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制度之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