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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命令定位問題之研析—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行政程序法建構協調之法秩序 撰成日期:91年1月 更新日期:91年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瑞基 編號:A00256

過去因為法制不健全,行政機關逕行以組織法上之職權發布之職權命令眾多,然行政程序法公布後,發現過去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與行政程序法規定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一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即便立法院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前揭條文予以延長一年,但一年的時間終究仍將再度到來,屆時難道再度修法延長嗎?本文嘗試以分類上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本文從行政命令的類型區分與大法官建構的層級化保留體系,以法律保留原則就是否牽涉到人民的權利義務的職權命令在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架構下,行政命令可區分為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或者是仍然承認職權命令的有效存在,或是第四種根本就否認職權命令在行政程序法師行之後的存在空間等四種類型。本文支持將職權命令採行政規則類之區分原則。

既然本文支持將職權命令採行政規則類之區分原則,那麼對於現行法制仍有些許矛盾的狀況,應一一加以檢討。當然最重要的部分是法規效力的處理,大法官以往對於職權命令之解釋態度與處理方式作為處理依據,以支持本文將職權命令採行政規則類之區分原則的重要論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