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問題之省思-以遊憩用地為例
撰成日期:92年12月
更新日期:92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葉義生
編號:K00064
據報載,爲了讓高雄縣茂林國家風景區附近「寶來」、「不老溫泉」
兩地特定違法旅遊業、民宿業者就地合法,內政部有意大幅鬆綁「非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並進一步研議増列
條文,未來只要經行政院「專案核定」的非都市土地使用,將完全不
受管制規則之限制;而山坡地建物管理只要循專案方式處理,相關管
制條文等同虛設。由於爭議性太高,包括農委會、林務局,以及內政
部下屬單位營建署、法規會等單位,均曾強烈表達「不妥」的反對意
見 。更由於涉及相關法令之修訂及行政命令之定位問題,有必要予
以釐清。
內政部擬増列管制規則第五十九條,即未來申請使用地變更,即使涉
及違規使用,只要其變更編定條件、程序及相關事宜,經行政院「專
案核定」,將可完全不受管制規則之規範。
如此勢將突破管制規則第四十四條有關「申請人應依其事業計畫設置
必要之保育綠地及公共設施;其設置之保育綠地不得少於變更編定面
積百分之三十」及第九條有關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之規定,違
反上開規定者,准業者繳納代金。
更可規避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提送專案小組審查。甚至不受管制
規則第五十二條之一有關山坡地開發遊樂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
上之限制,即未來五公頃以下面積之山坡地,均免受開發面積受限之
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