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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捐地抵稅行為與政府因應措施之初探 撰成日期:92年12月 更新日期:92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暖方 編號:K00066

根據財政部對捐地節稅案件所作的統計,91年捐地節稅讓國庫少了約

200億元所得稅,92年初步估計全國綜合所得稅收約有470億元的短徵

數,其中捐地節稅是造成綜所稅短徵的最大原因,抵稅總額應會超過

250億元 。捐地節稅案件逐年增多,快速侵蝕國庫稅收,以致財政部

斷然決定必須採取因應措施,遏阻捐地節稅案件。

基於以上理由,財政部遂於92年6月3日臺財稅字第0920452464號函令

規定93年1月1日起個人捐贈土地以取得成本申報列舉扣除金額,欲藉

由縮小節稅利益空間,以實質課稅方式減少捐地案件。該解釋令完整

內容如下:

「一、自93年1月1日起,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已提出土地成本確

實證據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7

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 之規定核實減除;購入年度與捐贈年度

不同者,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調

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二、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應檢附左列文件:

(一)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

(二)購入該捐贈土地之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

件。

三、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未能提具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

受贈取得者,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稽徵機關得依本部核定之

標準認定之。該標準由本部(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捐贈年度土

地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本部(財政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