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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制度的立法考量 撰成日期:92年3月 更新日期:92年3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趙俊人 編號:M00009

勞工退休金制度攸關勞工老後生活的保障,其設計的良窳,直接衝擊的是勞工退休收入的多寡,以勞工的立場而言,退休金越多越好,但以雇主的經營成本的考量,退休金的發給關係著人力資源規劃的有效利用,沒有任何雇主可以將勞動成本不列入經營績效考量中,勞務成本越高代表著雇主須付出更多的努力在市場中賺取利潤,但市場除非存有超額利潤,否則勞動成本就必須符合市場的一般訂價,企業的勞動訂價不宜比同業更高。因此,由政府訂出一個遊戲規則,強迫雇主應提撥退休金以供勞工退休支給之用,這就攸關於企業當下的勞動成本,將未來成就的勞動支出預先提撥放入政府經管基金的專戶內,對任何企業都屬於現值的折損,因此須採取強制性,此乃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退休金之提撥雇主應按月提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以充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理,雖屬如此,合法的雇主幾乎都按最低提撥率提撥,但不合法的雇主則乾脆不予以提撥,經統計約有九成以上企業主沒有依勞基法規定辦理提撥業務,現在政府一直強調修改勞工退休金制度,要辦理可攜式之退休金,以取代目前的中小企業偏多,產業生命週期過短,導致勞工因企業結束營業,無法得到應有的退休金,但問題還是在於政府有沒有方法請雇主樂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