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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中員工資遣給與之合理性 撰成日期:92年4月 更新日期:92年4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彭定民 編號:M00018

某已經民營化之事業,其隨同移轉之員工某甲,於即將屆齡退休前一個月時申請資遣獲准,除依據該事業之規定與勞動基準法領取資遣費外,並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獲得加發之六個月薪給(按移轉民營當時薪給標準)及一個月預告工資。該某甲可退休而不退休反而以資遣離職,個中玄機值得玩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