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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族群平等法」之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撰成日期:92年4月 更新日期:92年4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基勝 編號:M00022

凡人生而平等,乃是天經地義,故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考諸現實,向來我國各項立法也確實朝此方向努力,或銳意確保已有之成果。茲有院總字第一七二二號委員提案第四七五一號「族群平等法」草案,其中「族群」一詞與憲法第七條之「種族」內涵是否相同,並未見說明及定義規定,似有欠妥。此外,詳審其立法說明與具體條文,並無具體填補現有法制缺漏之處,反而疊床架屋,多此一舉,似無制定之必要。